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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貴定縣盤江鎮音寨村村民我們這裡土地被徵收五,六年至今開發沒有開發村民們一直種地,今村村上想從農戶手裡收回出租。這種情況合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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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齊東晏子

    土地被徵收後,開發商不開發,土地權歸誰?實際上,土地權應該包括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兩個概念。就土地所有權來說,中國的土地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包括國家所有和農村集體所有兩種形式。農村的土地原本屬於農村集體所有,農民只有承包權。而農村的土地被徵收後,土地所有權歸國家所有,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使用、管理。而開發商拿到的土地,實際上是政府以出讓形式將土地的使用權交給開發商。所以,從土地所有權來說,土地被徵收後,開發商沒有及時建設,土地的所有權也不再歸原農村村集體,而是歸國家所有。

    但是,由於中國的土地資源非常寶貴,國家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和荒蕪土地,開發商取得土地使用權後不及時進行開發,有可能失去土地使用權。根據中國的土地法規定,“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也就是說,如果徵地的開發商一年內不用地,農村村集體或者原種地的農民,可以耕種此土地,但是,由於土地已經被徵收,如果徵收單位沒有及時建設,也可以組織單位人員進行耕種,農村村集體和村民就不能再去耕種了。

    而本題中,農村土地已被徵收五六年,但開發商至今沒有開發利用,也沒有耕種徵來的土地,於是村民們拿了徵地款卻一直耕種著此土地。土地法規定,徵地單位徵來土地後"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同時,如果"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本題中被徵用的土地連續五六年未使用,按照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該收回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由於這些土地原來是農村集體所有,由農民承包耕種,根據規定,該土地應該交回村集體經濟恢復耕種。由於土地被徵收,農民原來的承包合同終止,實際上原承包土地的農民已經沒有使用權。

    前些年農民一直種植,是因為沒人管理,如今村集體根據開發商連續多年不使用土地的情況,可以向縣人民政府申請,由縣人民政府收回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交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並不是從農民手中收回土地,而是由縣人民政府批准從開發商手中收回土地使用權,農村村集體不允許原承包土地的農民繼續種地,而是統一對外出租耕種的做法,並無不當。農民在沒有承包合同或租賃協議的情況下,不應該繼續佔用這些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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