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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估價師考訊】 權屬稽核結束後,符合規定要求的,土地登記人員填寫《土地登記審批表》。《土地登記審批表》必須具有在《土地登記卡》上所需記錄的全部內容。 《土地登記審批表》的主要內容:

    1.土地登記申請人的名稱和地址。申請人為單位、企業的,還包括單位、企業的單位性質、法定代表人姓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

    2.土地坐落、地號、圖號、面積、用處、等級、價格。

    3.土地權屬性質、使用權型別、使用期限、終止

    4.建築物型別、申報建築物權屬、建築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限高。

    5.土地登記的根據。包括土地權屬

    6.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初審、稽核的意見。

    7.人民政府批准意見。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初審意見由獲得《土地登記上崗資歷證》的土地登記人員簽署,其他人員無效。對土地登記材料進行全面審查後,認為符合規定要求的,初審人員提出同意辦理土地登記的建議,簽字蓋章後,提交稽核人員稽核。 土地登記稽核人員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擔負,重點對初審程序和初審結果進行核對。認為初審程序符合要求、初審結果正確的,稽核人員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稽核意見欄簽署同意報請批准土地登記或准予土地登記的意見,簽名並加蓋公章後,報人民政府批准後生效或直接生效。 是不是報人民政府批准,視具體的土地登記型別而定。初始土地登記主要是對土地所有權、使用權進行的第1次登記,要報人民政府批准;至於變更土地登記,凡是變更土地登記觸及土地權屬(所有權和使用權)變更的,和觸及到核發或更換土地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均需報人民政府批准,經人民政府批准後才能在《土地登記卡》上註冊登記,進而核發或更換土地證書。凡是變更土地登記不觸及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變更,如名稱、地址及土地用處變更登記等,或只觸及土地他項權利的,如土地使用權抵押權設定登記等,和不觸及核發或更換土地所有權證書和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均不需報人民政府批准,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登記稽核人員稽核批准後,便可直接生效,作為土地登記人員在《土地登記卡》上註冊登記的根據。 檢視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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