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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783869473703

    關鍵點是:代理人代簽名情況下保險合同是否具有效力。

    首先代理人代簽名,如果能證明是投保人的真實意思,可以表明投保的投保意思,或者後期追認的,應該認定保險合同的成立。

    看了你的情況,很像一則保險糾紛,你可以參考一下

    簡要案情: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張某與投保人王某是同學關係。在張某向王某推銷保險產品時,王某在外地出差,於是王某讓張某到自己家中找自己的妻子收取保費。張某到王某家中找到王某的妻子取得了保險費,並代替王某在投保書上簽字。投保書所記載的投保人與被保險人均為王某,投保的險種為重大疾病 保險 ,保險期間為終身,交納保險費期限為20年,每年保費為2000元。王某出差回到北京以後,張某將保險合同及保費發票交給了王某,以後,王某每年正常交納保險費,累計交費用12000元。直到2006年,王某、張某關係惡化,王某起訴保險公司,以投保書不是自己親筆簽字為由要求退還全部保險費。

    法院觀點:王某在張某代其簽署投保書後,取得了張某轉交的保險合同文字及保險費發票,應視為對其所實施的代簽約行為已經明知。在此後長達五年的時間裡,王某按照保險合同約定及時交保費的行為,即屬於以積極參與合同履行的方式表達了其對於張某代其簽約行為的追認。據此,認定王某追認了張某代其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判決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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