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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鈺鈴20180710

    是否需要繼續治療,要由醫生的診斷證明來決定。醫療費法律規定先由企業或是個人埑付,康復後向社保局報銷。企業不需要為你支付醫療費的,不要搞錯了。

  • 2 # SuperPython

    標題:工傷一年多了骨折還沒有癒合,企業耍求評殘後才能續交醫療費。存在明顯的錯誤,看意思應該是:工傷一年多了骨折還沒有癒合,企業要求評殘後才能續交醫療費。

    說到工傷,首先一定要想到停工留薪期。看標題――工傷。那肯定是做過工傷鑑定的,所以應該有一個停工留薪期。一年多了還沒有癒合就得看你有沒有過了停工留薪期,如果沒有過停工留薪期,那企業應該給你交納你所享受的醫療保險以及自己的工資,但對於醫療費,一般來說都是自己先墊付,出院以後走你的工傷保險進行報銷。

    如果過了停工留薪期,那企業要求你做評殘後繳納醫療費是應該的。

  • 3 # 司法評論

    工傷醫藥費用人單位應當負擔。醫藥費用的必要性由病情和醫院確定,而不取決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如果對醫療的必要性有異議,可以請求鑑定。

  • 4 # 楊建曦

    謝邀,工傷一年多了骨折還沒癒合,這樣的大慨率是存在的,但現實中仍存在有工傷者傷口長期不癒合,有的半年,有的一年,有的兩年,至少目前在國內巳經露頭過,人的生理結構骨頭由2o6塊組成,任何一塊骨頭的骨折恢復都會在100天左右,有的也可能長期不癒合,傷筋動骨10O天,有可能一年多了骨折還未恢復,如果是這樣的話就不是簡單的工傷骨折了,摻雜著其它因素,需要由醫師綜合性拿出意見,多病科彙總進行治療,判定工傷的範圍和併發症,這些都是有可能的,工傷後要求責任單位要立既把工傷者及時送往有資制的醫院立刻展開醫療救護,不得拖延,工傷者出院後一個月傷情穩定下來才會進行工傷評定,工傷條例是有嚴格限定的,有些因工受傷者為使自己在工傷評定時獲得更高等級,反而會實得其反,誰也不願意當工傷事件的受害者,一人致殘全家遭秧,工傷受害者本身是弱者,全社會應該對他們關懷,工傷單位對工傷人員應柔性政策,讓工傷者儘快恢復健康,不應該在工傷者本人骨折還未癒合時停掉醫療救助,把皮球踢給工傷評定機構,按照規定工傷者傷口未穩定,工傷評定機構是不接受工傷評定的,避免工傷評定和工傷受害者實際情況產生衝突,工傷者無人管理的情況發生,企業一推了之,這是絕對不能允許的。

  • 5 # 傷殘鑑定李醫生說

    企業完全是無理要求!很簡單,繼續治療,去醫院自己掏錢做植骨手術!術後癒合了,再去勞動局申請工傷傷殘鑑定,等到鑑定結果出來,再去勞動局工傷管理科申請勞動仲裁就行了!勞動局會強制性讓企業報銷醫藥費,賠付傷殘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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