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收入。應繳預算收入主要包括:事業單
位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無主財物變價收入和其他按預
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
2.取得應繳預算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繳預算款;上繳時,借
記應繳預算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應繳但實際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餘額。
4.本科目應按應繳預算款項類別設定明細賬。
應繳財政專戶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上繳財政專戶的
預算外資金範圍按財政部規定辦理。
2.收到應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上
繳財政專戶時,作相反會計分錄。實行預算外資金結餘上繳辦法的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
金結餘時,借記“事業收入”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
3.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應繳但實際未繳數。年終本科目無餘額。
4.本科目應按預算外資金的類別設定明細賬。
二、應繳預算款與應繳財政專戶款區別
由上可知,應繳預算款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收入,而應繳財政專戶款
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上繳財政專戶有預算外資金範
圍,要按財政部規定辦理。實行預算外資金結餘上繳辦法的單位,應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
餘。關於應繳預算款,不用實行預算外資金結餘上繳辦法的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餘。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收入。應繳預算收入主要包括:事業單
位代收的納入預算管理的基金、行政性收費收入、罰沒收入、無主財物變價收入和其他按預
算管理規定應上繳預算的款項。
2.取得應繳預算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繳預算款;上繳時,借
記應繳預算款,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3.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應繳但實際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餘額。
4.本科目應按應繳預算款項類別設定明細賬。
應繳財政專戶款
1.本科目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上繳財政專戶的
預算外資金範圍按財政部規定辦理。
2.收到應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上
繳財政專戶時,作相反會計分錄。實行預算外資金結餘上繳辦法的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
金結餘時,借記“事業收入”科目,貸記應繳財政專戶款。
3.本科目貸方餘額,反映應繳但實際未繳數。年終本科目無餘額。
4.本科目應按預算外資金的類別設定明細賬。
二、應繳預算款與應繳財政專戶款區別
由上可知,應繳預算款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繳入國家預算的收入,而應繳財政專戶款
核算事業單位按規定代收的應上繳財政專戶的預算外資金。應上繳財政專戶有預算外資金範
圍,要按財政部規定辦理。實行預算外資金結餘上繳辦法的單位,應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
餘。關於應繳預算款,不用實行預算外資金結餘上繳辦法的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