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在路邊停車收費是不合法的,如果不聽勸阻,可以報公安交警部門查處,並收繳其違法所得。
依據《公安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七條規定:“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廣場作為臨時停車場地的,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部門統一規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予以制止糾正,並視其情節輕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警告、罰款、吊銷建築許可證的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同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也指出:
第四條 停車場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其規劃設計須遵守《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包括有關的主體工程設計方案),須經城市規劃部門稽核。並徵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方可辦理施工手續;停車場竣工後,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型旅館、飯店、商店、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圖書館、醫院、旅遊場所、車站、碼頭、航空港、倉庫等公共建築和商業街(區),必須配建或增建停車場;
有條件的小型公共建築須配建腳踏車停車場。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大型公共建築工程設計沒有停車場規劃的,城市規劃部門不予批准施工。
第八條 公共停車場可以收取停車管理費,有條件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專用停車場,也可以收取停車管理費。在停車場停車者,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
鼓勵單位、個人投資興建公共停車場,建設者可按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收取停車管理費。
第九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同城市規劃部門制訂停車場的規劃,並對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監督。
個人在路邊停車收費是不合法的,如果不聽勸阻,可以報公安交警部門查處,並收繳其違法所得。
依據《公安部、建設部關於印發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七條規定:“需要利用街道、公共廣場作為臨時停車場地的,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部門統一規劃,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管理。
第十條 對違反本規定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予以制止糾正,並視其情節輕重,根據有關規定給予警告、罰款、吊銷建築許可證的處罰。”
擴充套件資料:
同時,《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也指出:
第四條 停車場的建設,必須符合城市規劃和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其規劃設計須遵守《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
停車場的設計方案(包括有關的主體工程設計方案),須經城市規劃部門稽核。並徵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方可辦理施工手續;停車場竣工後,須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驗收合格方可使用。
第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大型旅館、飯店、商店、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圖書館、醫院、旅遊場所、車站、碼頭、航空港、倉庫等公共建築和商業街(區),必須配建或增建停車場;
有條件的小型公共建築須配建腳踏車停車場。停車場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使用;大型公共建築工程設計沒有停車場規劃的,城市規劃部門不予批准施工。
第八條 公共停車場可以收取停車管理費,有條件為社會車輛提供服務的專用停車場,也可以收取停車管理費。在停車場停車者,必須服從管理人員的指揮。
鼓勵單位、個人投資興建公共停車場,建設者可按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收取停車管理費。
第九條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協同城市規劃部門制訂停車場的規劃,並對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