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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856473604127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的名義進行代理活動的民事行為,它包括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行為。無權代理經被代理人追認可以產生代理效果。

    無權代理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無權代理還包括表見代理,在前面所說的三種情況下,法律後果由代理人(即以他人名義實施行為的人)承擔。如果是表見代理的話就由被代理人承擔。

    表見代理是指代理人雖不具有代理權,但是具有代理關係的某些表面要件,並且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無過錯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由於表見代理中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客觀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情況,且第三人有正當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不作否認表示的,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權。因此該種附合表見代理條件的無權代理應是有效的。

      《民法通則》第六十六條【無權、越權代理的責任】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職責而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負連帶責任。

      第三人知道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已終止還與行為人實施民事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的,由第三人和行為人負連帶責任。

      《合同法》第四十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視為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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