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從事電焊、氣割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掌握焊割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過考試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證後方準操作。操作時應持證上崗。徒工學習期間,不能單獨操作,必須在師傅的監護下進行操作。
(2)嚴格執行用火審批程式和制度。操作前必須辦理用火申請手續,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和消防保衛或安全技術部門檢查批准,領取用火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操作。
(3)用火審批人員要認真負責,嚴格把關。審批前要深入用火地點檢視,確認無火險隱患後再行審批。批准用火應採取定時(時間)、定位(層、段、檔)、定人(操作人、看火人)、定措施(應採取的具體防火措施),部位變動或仍需繼續操作,應事先更換用火證。用火證只限當日本人使用,並要隨身攜帶,以備消防保衛人員檢查。
(4)進行電焊、氣割前,應由施工員或班組長向操作、看火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技術措施交底,任何領導不能以任何藉口縱容電、氣焊工人進行冒險操作。
(5)裝過或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管道和裝置,在未徹底清洗乾淨前,不得進行焊割。
(6)嚴禁在有可燃蒸氣、氣體、粉塵或禁止明火的危險性場所焊割。在這些場所附近進行焊割時,應按有關規定,保持一定的防火距離。
(7)遇有5級以上大風氣候時,施工現場的高空和露天焊割作業應停止。
(8)領導及生產技術人員,要合理安排工藝和編排施進度程式,在有可燃材料保溫的部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必要時,應在工藝安排和施工方法上採取嚴格的防火措施。焊割作業不準與塗裝、噴漆、脫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時間、同部位上下交叉作業。
(9)焊割結束或離開操作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赤熱的焊嘴、焊鉗以及焊條頭等,禁止放在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上。
(10)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焊割工具和裝置。電焊的導線不能與裝有氣體的氣瓶接觸,也不能與氣焊的軟管或氣體的導管放在一起。焊把線和氣焊的軟管不得從生產、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或部位穿過。
(11)焊割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材,危險性較大的應有專人現場監護。
(1)從事電焊、氣割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專門培訓,掌握焊割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經過考試合格,取得操作合格證後方準操作。操作時應持證上崗。徒工學習期間,不能單獨操作,必須在師傅的監護下進行操作。
(2)嚴格執行用火審批程式和制度。操作前必須辦理用火申請手續,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和消防保衛或安全技術部門檢查批准,領取用火許可證後方可進行操作。
(3)用火審批人員要認真負責,嚴格把關。審批前要深入用火地點檢視,確認無火險隱患後再行審批。批准用火應採取定時(時間)、定位(層、段、檔)、定人(操作人、看火人)、定措施(應採取的具體防火措施),部位變動或仍需繼續操作,應事先更換用火證。用火證只限當日本人使用,並要隨身攜帶,以備消防保衛人員檢查。
(4)進行電焊、氣割前,應由施工員或班組長向操作、看火人員進行消防安全技術措施交底,任何領導不能以任何藉口縱容電、氣焊工人進行冒險操作。
(5)裝過或有易燃、可燃液體、氣體及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管道和裝置,在未徹底清洗乾淨前,不得進行焊割。
(6)嚴禁在有可燃蒸氣、氣體、粉塵或禁止明火的危險性場所焊割。在這些場所附近進行焊割時,應按有關規定,保持一定的防火距離。
(7)遇有5級以上大風氣候時,施工現場的高空和露天焊割作業應停止。
(8)領導及生產技術人員,要合理安排工藝和編排施進度程式,在有可燃材料保溫的部位,不準進行焊割作業。必要時,應在工藝安排和施工方法上採取嚴格的防火措施。焊割作業不準與塗裝、噴漆、脫漆、木工等易燃操作同時間、同部位上下交叉作業。
(9)焊割結束或離開操作現場時,必須切斷電源、氣源。赤熱的焊嘴、焊鉗以及焊條頭等,禁止放在易燃、易爆物品和可燃物上。
(10)禁止使用不合格的焊割工具和裝置。電焊的導線不能與裝有氣體的氣瓶接觸,也不能與氣焊的軟管或氣體的導管放在一起。焊把線和氣焊的軟管不得從生產、使用、儲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或部位穿過。
(11)焊割現場必須配備滅火器材,危險性較大的應有專人現場監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