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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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過客85224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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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思想飛
這個問題要合法合規的解決:
1、垃圾站是規劃局規劃確認的,物業沒權設定垃圾場地點,擅自更改垃圾場所,屬於違規違法行為,業主可以向規劃局投訴要求整改。也許物業牴觸不作為,但是可以拿到規劃局的整改通知書作為證據。
2、同時向社群或愛國衛生部門、城管舉報,這些部門會給予相應處理。並拿到這些部門的回覆作為依據。
3、用上述依據向住建局物業管理中心投訴。如果還沒有效果就向12345市長熱線備案。如果還沒有改變就要求媒體進入。
4、最後還沒有改變,把證據留好,法院見。這種行為屬於嚴重危害業主行為,垃圾帶來了疾病和害蟲老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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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胡塗蟲159672722
正規的物業不會沒事挑事。物業對管理區域有秩序管理權,沒有行政執法權。提問者提這個問題應該別有用心,可能想看革命群眾鬥革命群眾或製造矛盾。要不就是開發商行為算到物業頭上,欲加之罪莫須有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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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宜人生活
根據題主的問題,應該是物業公司將地面停車位改為建築垃圾臨時堆放點。
依據有關規定,建築垃圾與生話垃圾不得混放。生活垃圾由環衛部門定時清運,而建築垃圾一般由城管部門根根有關規定委託專門的建築垃圾清運公司承擔。建築垃圾清運公司不會每日清運,待建築垃圾到一定量後才來清運。因此,小區必須有個建築垃圾臨時堆放點。該堆放點設在小區任何一個地方都會出現己入住的業主不同意,而正在裝修的業主堅決要求設立的情況。物業公司處在設也不是,不設也不是的尷尬位置。
個人認為,建築垃圾臨時堆放點應當設立,每個業主的裝修垃圾都曾經或將要放在臨時堆放點,每位業主都是受益者。至於設在何處,如何降低建築垃圾臨時堆放點產生的空氣汙染等問題需物業公司與業委會共同協商處理為好。
個人觀點,僅供參考。希望聽到您的高見!
提問不清楚,首先明白一點,地面車位產權,無論是任何物業公司只有管理權,產權屬於全體業主共有。物業公司和業委會簽訂合同中是如何規定?這是關鍵。這是其一,其二,個體業主是無法干涉物業公司在停車位或者說是空閒場地對公用設施的安排。只能是透過業委會反映自己的訴求。也可以直接對物業公司提出你的要求。至於接受不接受是在物業公司。但是,透過業委會提出的要求,在物業合同範圍之內,物業公司必須服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