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徵收方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先行用地”?
根據《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國家能源局關於加大用地政策支援力度促進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意見》的規定,搶險、救災、防洪等急需使用土地的水利工程,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並且很多地區會發布先行用地專案的有關通知,以河北省為例,《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規範先行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的通知》冀國土資發〔2010〕36號中就對先行用地的範圍、條件、報批工作流程進行了極為詳細的規定,拆遷戶可以查閱所在區域先行用地相關通知進行了解。
從上述規定可知,確需先行用地的一般涉及“重大”建設專案,因此如果徵收方以”先行用地“之名徵收我們的土地,但所涉及徵收專案又非重大,拆遷戶就要謹慎了,“先行用地”很可能是徵收方違法用地的“擋箭牌”。
二、遭遇以先行用地為名的違法徵收,我該如何維權?
實踐中,根據《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重點建設專案中的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因工期緊或者受季節影響急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先行用地。
申請先行用地,一般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先行用地申請
(二)建設專案用地預審意見
(三)建設專案批准、核准或者備案檔案
(四)建設專案初步設計批准檔案、稽核檔案或者有關部門確認工程建設的檔案
(五)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批准先行用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用地報批手續。
因此如果遭遇徵收方以先行用地之名強徵拆遷戶的房屋、土地。可以對上述檔案進行審查從而判斷徵收方徵地行為是否合法。
並且哪怕是“先行用地”,也要遵循“先補後拆”這一原則。涉及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徵地補償安置依然要徵得農民同意並確保補償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地方政府應確保不因先行用地發生信訪問題和突發事件,拆遷戶仍然對徵收補償事宜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要求聽證,對補償方案內容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
一、徵收方什麼情況下才可以“先行用地”?
根據《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國家能源局關於加大用地政策支援力度促進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的意見》的規定,搶險、救災、防洪等急需使用土地的水利工程,可以先行使用土地。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搶險救災等急需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並且很多地區會發布先行用地專案的有關通知,以河北省為例,《河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規範先行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的通知》冀國土資發〔2010〕36號中就對先行用地的範圍、條件、報批工作流程進行了極為詳細的規定,拆遷戶可以查閱所在區域先行用地相關通知進行了解。
從上述規定可知,確需先行用地的一般涉及“重大”建設專案,因此如果徵收方以”先行用地“之名徵收我們的土地,但所涉及徵收專案又非重大,拆遷戶就要謹慎了,“先行用地”很可能是徵收方違法用地的“擋箭牌”。
二、遭遇以先行用地為名的違法徵收,我該如何維權?
實踐中,根據《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國家重點建設專案中的控制工期的單體工程和因工期緊或者受季節影響急需動工建設的其他工程,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向國土資源部申請先行用地。
申請先行用地,一般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先行用地申請
(二)建設專案用地預審意見
(三)建設專案批准、核准或者備案檔案
(四)建設專案初步設計批准檔案、稽核檔案或者有關部門確認工程建設的檔案
(五)國土資源部規定的其他材料
經批准先行用地的,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用地報批手續。
因此如果遭遇徵收方以先行用地之名強徵拆遷戶的房屋、土地。可以對上述檔案進行審查從而判斷徵收方徵地行為是否合法。
並且哪怕是“先行用地”,也要遵循“先補後拆”這一原則。涉及徵收農村集體土地的,徵地補償安置依然要徵得農民同意並確保補償及時足額支付到位,地方政府應確保不因先行用地發生信訪問題和突發事件,拆遷戶仍然對徵收補償事宜依法享有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有權在規定期限內提出意見或要求聽證,對補償方案內容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或者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