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近代5大不平等條約主要內容
一、《南京條約》
1、割讓香港島。2、向英國賠償鴉片煙價、商欠、軍費共二千一百萬銀元。3、五口通商,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允許英人居住並設派領事。4、協定關稅,英商應納進出口貨稅、餉費,中國海關無權自主。5、廢除公行制度,准許英商在華自由貿易等。此外,也規定雙方官吏平等往來、釋放對方軍民以及英國撤軍等事宜。
二、《天津條約》
1、外國公使進駐北京。2、增開牛莊、淡水、登州、臺灣(臺南)、潮州、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為通商口岸(後來開埠時,牛莊口 岸設在營口,登州口岸設在煙臺,潮州口岸設在汕頭)。3、外國軍艦和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行。4、外華人可以到中國內地遊歷、經商、傳教。5、賠償英法兩國軍費各200萬兩白銀,賠償英商損失200萬兩白銀。
三、《北京條約》1、清政府承認《天津條約》有效,增開天津為商埠。2、割九龍司地方一區給英國。3、准許華工出國。4、對英法兩國賠款各增至800萬兩白銀。5、割讓烏蘇里江以東包括庫頁島在內約40萬平方公里領土。
四、《馬關條約》1、割遼東半島、臺灣及其附屬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2、賠償日本軍費2億兩。3、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日本輪船可沿內河駛入以上各口。4、允許日本在中國的通商口岸開設工廠,產品運銷中國內地免收內地稅。
五、《辛丑條約》
(1)中國對各國賠款,價息合計超過9.8億兩白銀,並以關稅和鹽稅等作抵押;(2)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允許各國駐兵保護,不準華人在界內居住;(3)拆毀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線設防的炮臺,允許列強各國派駐兵駐紮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4)清政府保證嚴禁人民參加反帝運動;(5)外國認為各個通商章程中應修之處或其他應辦的通商事項,清政府概允商議;(6)懲辦“首禍諸臣”;(7)改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8)清政府對德、日道歉,等等。
中國近代5大不平等條約主要內容
一、《南京條約》
1、割讓香港島。2、向英國賠償鴉片煙價、商欠、軍費共二千一百萬銀元。3、五口通商,開放廣州、福州、廈門、寧波、上海五處為通商口岸,允許英人居住並設派領事。4、協定關稅,英商應納進出口貨稅、餉費,中國海關無權自主。5、廢除公行制度,准許英商在華自由貿易等。此外,也規定雙方官吏平等往來、釋放對方軍民以及英國撤軍等事宜。
二、《天津條約》
1、外國公使進駐北京。2、增開牛莊、淡水、登州、臺灣(臺南)、潮州、瓊州、漢口、九江、南京、鎮江為通商口岸(後來開埠時,牛莊口 岸設在營口,登州口岸設在煙臺,潮州口岸設在汕頭)。3、外國軍艦和商船可以在長江各口岸自由航行。4、外華人可以到中國內地遊歷、經商、傳教。5、賠償英法兩國軍費各200萬兩白銀,賠償英商損失200萬兩白銀。
三、《北京條約》1、清政府承認《天津條約》有效,增開天津為商埠。2、割九龍司地方一區給英國。3、准許華工出國。4、對英法兩國賠款各增至800萬兩白銀。5、割讓烏蘇里江以東包括庫頁島在內約40萬平方公里領土。
四、《馬關條約》1、割遼東半島、臺灣及其附屬島嶼、澎湖列島給日本。2、賠償日本軍費2億兩。3、開放沙市、重慶、蘇州、杭州為商埠,日本輪船可沿內河駛入以上各口。4、允許日本在中國的通商口岸開設工廠,產品運銷中國內地免收內地稅。
五、《辛丑條約》
(1)中國對各國賠款,價息合計超過9.8億兩白銀,並以關稅和鹽稅等作抵押;(2)劃定北京東交民巷為使館界,允許各國駐兵保護,不準華人在界內居住;(3)拆毀天津大沽口到北京沿線設防的炮臺,允許列強各國派駐兵駐紮北京到山海關鐵路沿線要地;(4)清政府保證嚴禁人民參加反帝運動;(5)外國認為各個通商章程中應修之處或其他應辦的通商事項,清政府概允商議;(6)懲辦“首禍諸臣”;(7)改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為外務部,班列六部之前;(8)清政府對德、日道歉,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