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規沒有對儲存液麵應控制在百分之多少進行規定,具體要根據你的壓力容器設計工藝要求來決定。
3.3 設計條件
壓力容器的設計委託方應當以正式書面形式向設計單位提出壓力容器設計條件。設計條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操作引數(包括工作壓力、工作溫度範圍、液位高度、接管載荷等);
(2)壓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條件(包括環境溫度、抗震設防烈度、風和雪載荷等);
(3)介質組分與特性;
(4)預期使用年限;
(5)幾何引數和管口方位;
(6)設計需要的其他必要條件。
6.5 壓力容器操作規程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規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操作工藝引數(含工作壓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溫度);
(2)崗位操作方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式和注意事項);
(3)執行中重點檢查的專案和部位,執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式。
6.9 異常情況處理
6.9.1 應急措施和報告
壓力容器發生以下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當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且按照規定的報告程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者壁溫超過規定值,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洩漏、襯裡層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靈、損壞等不能起到安全保護的情況;
(4)接管、緊韌體損壞,難以保證安全執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執行;
(6)過量充裝;
(7)液位異常,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執行;
(9)真空絕熱壓力容器外壁區域性存在嚴重結冰、介質壓力和溫度明顯上升;
(10)其他異常情況。
6.9.2 隱患處理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對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壓力容器及時進行檢驗,消除事故隱患;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壓力容器,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且辦理登出手續。
詳見:《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2009
容規沒有對儲存液麵應控制在百分之多少進行規定,具體要根據你的壓力容器設計工藝要求來決定。
3.3 設計條件
壓力容器的設計委託方應當以正式書面形式向設計單位提出壓力容器設計條件。設計條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1)操作引數(包括工作壓力、工作溫度範圍、液位高度、接管載荷等);
(2)壓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條件(包括環境溫度、抗震設防烈度、風和雪載荷等);
(3)介質組分與特性;
(4)預期使用年限;
(5)幾何引數和管口方位;
(6)設計需要的其他必要條件。
6.5 壓力容器操作規程
壓力容器的使用單位,應當在工藝操作規程和崗位操作規程中,明確提出壓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操作規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1)操作工藝引數(含工作壓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溫度);
(2)崗位操作方法(含開、停車的操作程式和注意事項);
(3)執行中重點檢查的專案和部位,執行中可能出現的異常現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緊急情況的處置和報告程式。
6.9 異常情況處理
6.9.1 應急措施和報告
壓力容器發生以下異常現象之一時,操作人員應當立即採取緊急措施,並且按照規定的報告程式,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1)工作壓力、介質溫度或者壁溫超過規定值,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主要受壓元件發生裂縫、鼓包、變形、洩漏、襯裡層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現象;
(3)安全附件失靈、損壞等不能起到安全保護的情況;
(4)接管、緊韌體損壞,難以保證安全執行;
(5)發生火災等直接威脅到壓力容器安全執行;
(6)過量充裝;
(7)液位異常,採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壓力容器與管道發生嚴重振動,危及安全執行;
(9)真空絕熱壓力容器外壁區域性存在嚴重結冰、介質壓力和溫度明顯上升;
(10)其他異常情況。
6.9.2 隱患處理
壓力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對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壓力容器及時進行檢驗,消除事故隱患;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壓力容器,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且辦理登出手續。
詳見:《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R0004—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