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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英國最早出現的一部普通法著作是格蘭威爾的《英國的法律與習慣論》(1186年);  第二部是布拉克頓的《英國的法律與習慣》(1250年);  第三部是利特爾頓的《土地法論》。在中世紀形成了英吉利法的三種基本形式――普通法、衡平法、制定法。  (普通法是英吉利法的基礎和主要構成部分,體現英國法的基本特點――故稱英國法為普通法)  (一)形成了通行全國的普通法:  英國最早出現的一部普通法著作是格蘭威爾的《英國的法律與習慣論》(1186年);  第二部是布拉克頓的《英國的法律與習慣》(1250年);  第三部是利特爾頓的《土地法論》。  上述權威著作被視為英國法的淵源之一,具有約束力成為法院辦案的依據。  (二)產生了英國特有的法律形式-----衡平法:  衡平法產生的原因:  a、普通法的訴訟程式刻板僵化。  b、普通法內容不適應客觀需求。  在英國法中,形成了普通法與衡平法兩種法律,兩種法院和兩種訴訟程式並存的法律體制。  衡平法是彌補普通法的空缺陳舊。  衡平法效力優先原則――公元17世紀確立;  衡平法院和普通法院一起納入“最高法院”-―公元18世紀末――結束兩者對立和衝突。  (三)制定法:  愛德華一世――立法很多――人稱英國的查士丁尼。  《大憲章》(1215年)――是英國中世紀最重要的一部制定法。  英國制定法的特點:  a.在英國法的整個體系中,制定法只居於次要地位,它只起補充、解釋或重申判例法的作用。  b.制定法的效力優先於判例法。  c.制定法只有透過法官在審判實踐中適用才能成為英國法的組成部分之一。    英國法將財產分為“物的財產”和“人的財產”兩類。  (三)信託制  信託制是英國法中所特有的一種法律制度。 P104  英國法中的信託制產生於13世紀中葉。    1284年第一次《威斯敏斯特條例》才以立法形式明確規定違約訴訟可以用於約束任何協議或諾言。  英國封建時期的簽約形式主要有兩種:  1、正式契約――無對價也有法律效力;  2、非正式契約/或稱簡式契約――無對價無法律效力。   (一)家庭法  婚姻被認為是一種宗教上的聖典,一般不允許離婚。    到14世紀,英國刑法中逐漸形成了叛逆、重罪、輕罪的犯罪體系――直到資本主義時期仍在沿用。    (二)亨利二世對司法制度進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  將王室法院分為:  a.王座法院――審理刑事案件  b.普通訴訟法院――審理民事案件  c.棋盤法院(或稱國庫法院)――審理有關國王財政的案件。  (三)大小陪審團的創立  (四)14世紀愛德華三世時建立了治安法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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