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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於保外就醫是針對在服刑的犯罪分子,而對於被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來講,如果其不是犯罪分子的話,則是不會適用保外就醫的。不過針對這類人,如果符合條件的話,那麼也是可以不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一下相關情況。《公安強制隔離戒毒所處理不宜執行強制隔離戒毒人員暫行規定》第二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在接收戒毒人員時,或者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發現戒毒人員有不宜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情形的,按照本規定處理。第三條 戒毒人員除依法不得強制隔離戒毒的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宜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

    (一)不滿十六週歲的;

    (二)七十週歲以上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可能有生命危險的;

    (四)生活不能自理的;

    (五)其他依法不宜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第四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接收戒毒人員,應當進行人身檢查和健康檢查,檢查內容參照《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健康檢查表》所列專案,檢驗憑證應當留存,檢查結果應當記載。

    檢查後,根據戒毒人員具體情況,分別處理:

    (一)戒毒人員體表有傷的,應當詳細登記,並由投送民警和戒毒人員本人簽名確認後,予以接收;

    (二)戒毒人員精神狀態明顯異常,但無精神病史,能初步診斷為因吸食毒品引起中毒性精神障礙的,予以接收;

    (三)戒毒人員吞食異物的,按照省公安廳《關於加強對吞食異物吸毒人員依法查處工作的通知》(浙公通〔2006〕88號)規定執行;

    (四)戒毒人員具有本暫行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的,不予接收;

    (五)戒毒人員傷勢嚴重、不及時治療可能產生嚴重後果的,或者身患嚴重疾病,強制隔離戒毒所受條件限制無法診斷、治療的,應當將其退回辦案單位,並告知辦案單位迅速將其送往醫療機構診治。第五條 對戒毒人員不予接收的,強制隔離戒毒所應當出具《不予接收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通知書》。第六條 戒毒人員具有本暫行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五項情形,強制隔離戒毒所將其退回辦案單位的,應當出具《退回強制隔離戒毒人員通知書》;在影響收治情形消失後,辦案單位可以持原決定文書和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材料,將戒毒人員送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第七條 強制隔離戒毒所在接收戒毒人員後七日內,透過檢查檢驗,發現戒毒人員具有本暫行規定第三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出具《強制隔離戒毒人員另行處理通知書》,告知辦案單位依法變更戒毒措施,及時辦理戒毒人員出所手續。根據上述規定的內容,我們可以知道,對於有毒癮的人員來講,其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時候,是可以不在強制隔離戒毒所執行強制隔離戒毒的,而具體的條件,也就是上文中介紹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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