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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漢市機動車輛電子標籤使用須知

    一、武漢市城市路橋收費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收費管理中心)負責武漢市計次收費車載電子標籤(以下簡稱電子標籤)的發行、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電子標籤的所有權屬於收費管理中心,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妥善保管並按規定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拆卸、損毀或者遮蔽干擾電子標籤,不得冒用、偽造、轉借電子標籤或者使用偽造的電子標籤。

    三、安裝電子標籤的機動車通行收費橋隧電子收費區域時,電子標籤會根據各種情形自動發出相應提示音,指示燈也會進行相應的閃爍,除交易正常的情況外使用者應根據不同的提示進行相應的處理。

    (一)綠色指示燈持續亮0.3秒,蜂鳴器短“嘟”一聲,表示交易正常。

    (二)綠色指示燈和紅色指示燈交替閃爍2秒,蜂鳴器發出一長一短的“嘟”聲,提示電子標籤電量不足,應在3個工作日內到服務點更換電池。

    (三)紅色指示燈長亮持續2秒,蜂嗚器短“嘟”三聲,表示賬戶欠費,需在15日內為繳存帳戶充值。

    (四)綠色指示燈和紅色指示燈同時常亮持續2秒,蜂鳴器發出二短一長的“嘟”聲,表示本次交易異常,需在3個工作日前往服務點對電子標籤進行檢測和維修。

    四、電子標籤損毀、遺失或者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正常使用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及時告知收費管理中心,並在3個工作日內到收費管理中心指定的地點進行檢修、更換、補裝:

    (一)電子標籤脫落、鬆動的;

    (二)電子標籤提示音提示電量不足的;

    (三)電子標籤出現其他異常情況不能正常使用的。

    五、電子標籤損毀或者不能正常使用,經鑑定機構鑑定是非人為原因造成的,由收費管理中心免費予以檢修、更換;經鑑定是由人為原因造成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承擔電子標籤檢修、更換的成本費用。

    電子標籤遺失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承擔電子標籤補裝的成本費用。

    六、機動車發生轉籍、報廢的,機動車所有人瘟當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及有效身份證件到服務點辦理電子標籤登出手續。需退費的,使用者可憑辦理登出業務時的業務受理單,在規定時間內前往收費管理中心服務點辦理退費手續。

    辦理登出業務時,須退還電子標籤,無法退還的,將收取電子標籤成本費用。

    七、機動車資訊發生變更的,機動車所有人應當攜帶變更後的《機動車登記證=b》到服務點辦理變更手續。

    八、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主動接受和配合收費管理中心稽查人員對電子標籤安裝及使用情況的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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