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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明月傳奇1212

    首先你先看一下《前期物業服務協議》,一般情況下,上面有解除《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相關條文!

    根據上面的條款,業主履行完相關程式。剩下的由房管局,街道辦事處監督執行!

    如果監督執行不力,需要有強制措施,政府執行!

  • 2 # w苦行僧

    前期物業服務到期,業委會有權強行清場嗎?合同期到了業委會強行清場,從表面上看似乎沒有什麼問題。但是我們從小區的整體來看,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有關業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重大事項由業主大會決定,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當然是由全體業主組成的業主大會決定的,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因此,業主委員會在沒有得到業主大會授權的情況下是不能擅自強行對原物業企業進行清場的。

    前期物業管理企業是開發商根據國家有關物業管理的規定,透過市場競爭機制,選定的物業管理企業,並與之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這份合同是對小區內全體業主是有約束力的。《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是有期限約定的,但是當小區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物業管理企業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並生效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終止。

    根據提問者的描述,小區以經選舉產生了業主委員會,那麼業主委員會就應該召開業主大會會議,只要是經專有面積佔總建築面積1/2,且人數佔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就可以續聘或解聘原物業服務企業。而不是擅自強行的對原物業管理企業進行清場。

    業主們一定要明白,業主委員會只是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於物業管理區域內選聘和解聘物業管理企業必須召開業主大會會議,由業主大會決定。業主委員會在未經業主大會同意和授權的情況下對已經到期的前期物業服務企業進行強行清場是非法的,無效的。

  • 3 # 小區美好

    前期物業服務合同,是小區未成立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之前,開發商與物業服務公司簽訂的合同。根據合同相對原則(《合同法》第121條),即合同當事人才有權向對方提出要求,或者向對方承擔義務,其他任何第三人不承擔義務。前期物業服合同訂立的過程,業主沒有參與,屬於"合同為第三人設定義務”,因此,《條例》規定,購房合同應當包含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的內容,作為業主履行物業服合同的法律依據。一

    合同期滿,也就是物業服務到期,業主大會成立之後,沒有續聘前期物業,業主委員會與業主大選聘的新的物業公司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業主委員會可以要求前期物業退出。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可以約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滿,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前期物業合同終止”。根據前款的規定,在約定的期限結束以後,物業服務企業可以自動結束合同約定的服務專案,而不用承擔違約責任。同時,雖然合同期限未滿,只要業主大會選聘了新的物業服企業,並由業主委員會與其簽訂了物業服務合同生效的,也可以清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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