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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寧說勞動法

    首先,試用期的長短有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超過上述合同期限對應的試用期,才是違法的;

    2、其次,就是因為使用期期限依法(相對)固定,用人單位不得單方延長試用期,或者試用期到期後不給員工“轉正”。也就是說,如果單位單方延長或不予轉正的,實質上是沒有法律意義的。是否轉正及延長,本質是單位不想給予員工“轉正”的待遇,如工資、福利等,一旦發生爭議,員工完全可以從依法應當轉正的時間起算,要求單位支付轉正後的待遇,甚至可以派生出其他的爭議。如員工試用期工資2000元,轉正後3000元,那麼員工完全可以主張單位拖欠1000元工資,進而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以單位拖欠工資為由,解除勞動關係,並主張經濟補償及。

    3、第三,即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合意延長試用期,一旦勞動者反悔,單位仍可能要承擔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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