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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小龍女5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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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歷史風物誌
不是賠償那麼簡單的,以宋朝的《宋刑統》為例,《宋刑統》全部一共是三十卷,其中最後兩卷“斷獄律”就是關於刑獄的相關的依據,也就是在最後一卷中提到一條“監臨官捶迫人致死”,內容如下:
諸監臨之官因公事,自以杖捶人致死及恐迫人致死者,各從過失殺人法;若以大杖及手足毆擊,折傷以上,減鬥殺傷罪二等。雖是監臨主司於法不合,行罰及前人不合,捶拷而捶拷者,以鬥殺傷論至死者加役流即。
也就是說在因為辦理案件的時候,用杖、手足甚至是兵刃打死人的,是需要按誤殺獲罪的,而且根據情節處罰也有輕重,主要的處罰包括“徵銅一百二十斤(可以理解為就是伐柯)”、“有期徒刑三年”,最嚴重的的是要流放勞役的,也就是“加役流”(流放3000裡,勞役三年)。
熟悉大宋歷史的朋友應該都知道宋朝初期的制度主要是仿照唐朝,所以同樣在《唐律疏議》中,我們可以看到幾乎是一樣的律例。而到了清朝的《大清律例》中,律四百一十三有規定一條“決罰不如法”中同樣規定,如果官吏處理官司過程中,不按照相應的律例指引用刑,如應該用笞(竹板之類的長條)卻用棍子行刑的,官吏要受四十笞刑,打死人的,要杖責一百,並陪十兩銀子。清朝制度大多也是延用明朝的,所以同樣明朝的律例中也可以看到“決罰不如法”的條例。
看上去似乎各個朝代的律例都有相應的規範,但如果真的是一個清官、好官怎麼會隨便的用刑呢?至於昏官庸官,他們即便是打死人也很難追究到責任的。如清律中“決罰不如法”規定中就有一個很大的漏洞叫做“自盡者各勿論”,這就給了很大的操作空間了,所以在古代等級森嚴的社會制度下,就有了“民不與官鬥”的老話流傳。
在古代歷史上,歷朝歷代中大多數都因君王昏庸、奸臣專權,即使出現用刑逼供、屈打成招致人死亡,非但不會得到任何賠償,還會牽連更多無辜之人,最受其害的就是百姓有冤難伸、屈死九泉。最典型有名的是唐朝酷吏奸臣來俊臣、周興仗著武則天寵幸重用,欺君罔上、大興冤獄,害死無數百姓,也殘害大批忠臣良將、罪惡深重,臭名遠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