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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慕容老成

    開發商和物業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房地產開發經營,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在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進行基礎設施建設,房屋建設,並轉讓房地產開發專案或者銷售、出租商品房的行為。

    《物業管理條例》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物業管理,是指業主透過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裝置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

    房屋維修期限和責任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1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只是房屋使用功能收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33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對所銷售的商品承擔質量保修責任。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就保險範圍、保修期限、保修責任等內容做出約定。保修期從交付之日起計算。在保修期內發生的屬於保修範圍的質量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履行保修義務,並對造成的損失承當賠償責任。@燕趙都市報冀東版

    驗房時開發商應該提供的條件

    開發商應依據房屋買賣合同向房屋買受人提供驗房的相關條件,因開發商的原因未能及時全面的驗房導致交付後的糾紛,開發商應當承擔相關的賠償責任。

  • 2 # 爭取平常心吧

    原則上是開發商和業主之間的驗房,沒有物業公司的事,因為房屋質量問題是開發商和業主之間的,不管是售房之前的承諾還是售後的維修都由開發商和業主兩方來解決,並沒有物業需要做的任何工作!但是由於前期物業服務企業一般都受開發商的委託,“代理且僅代理“其參與驗房和交接鑰匙的工作,並沒有拿到其“代理維修“的職責,所以現在多數就都演變成物業和業主之間的房屋驗收,有很多的業主甚至認為由於物業“被委託“了,所以從潛意識裡以為物業就是負責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和售後工作的部門了,結果在遇到房屋質量問題一個勁的找物業的同時,耽誤了自己向開發商反饋問題最好的“保修“和“報修“時間,久而久之不擔房子沒修好,也影響了業主和物業之間的矛盾,殊不知其中另有“奧妙“!其實售房合同裡早已明確了房屋售賣的兩個主體,“開發商”與“業主”,關於售後維修問題,售房合同中也明確了房屋主體及其附屬設施的保修時間,所有買房者應當認真閱讀後再簽字,因為您正在和開發商的另一個“外包單位”洽談購房問題,這個外包單位的名字叫“房屋銷售代理公司”…而真正負責房屋售後維修的部門應該是開發商的“客服部”,需要“售後“時最好能找到這個客服部的聯絡方式才能真正的將業主的反饋訴求反應到該反映的部門!而不是不停地跑冤枉路和與物業服務企業過多的糾纏房屋質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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