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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一家3口人,我戶口在城裡(讀書轉出去的),父母的戶口在農村。家裡的土地和房屋被政府徵收,政府賠償的時候我有安置費沒?我一直跟父母住在一起的……我積分沒有了,請大家幫幫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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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熱愛三農

    房屋徵收補償法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十六條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佈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專案,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 2 # 笨笨糖果果

    拆遷補償的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規定: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1、貨幣補償

    2、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二)搬遷、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臨時安置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是針對所有被徵收人的,房屋徵收部門在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之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提供週轉房。

    提供了週轉用房的,則不必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該費用的標準,按照由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

    (三)停產停業損失

    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應當進行補償。具體而言,停產停業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是指:因企業拆遷而導致停產停業期間的經常性費用開支;

    間接損失是指指停產停業期間可能發生的盈利的損失。

    停產停業損失由拆遷人、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 3 # 福至福歸

    首先、要明確房屋被徵收,你獲取的是房屋補償,而非賠償。

    其次、房屋徵收補償,是對被徵收房屋的補償,所以是根據被徵收房屋的價值確定應給予的補償費。房屋徵收補償與人口或說戶口無關。

    第三、房屋拆遷中還有安置補助的概念,安置補助是按人口或說戶口給予的。在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中,適用《土地管理法》,法律規定有按人口或說戶口給予的安置補助,即對於在被拆遷的房屋內戶口,具有村民資格的人,給予一定安置房屋面積或者宅基地面積或者相應貨幣的安置補助。

    房屋徵收補償標準是什麼?

    按照規定,徵收單位必須依照房屋拆遷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擁有人或使用人提供各種補償費用,其中主要有以下三種:

    ①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②週轉補償費: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需要注意的是,農村房屋拆遷補償費標準是由當地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相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的,你的具體情況還需要與當地有關部門溝通了解。

  • 4 # 我只是漁民

    一、對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被徵收房屋的價值,包括被徵收房屋本身的價值、附屬物的價值以及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這裡的房屋是指除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物之外的合法房屋。附屬物是指與房屋主體建築物有關的附屬建築物或構築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價值是指國有土地權屬證書中批准被徵收人使用的國有土地的使用權。此外被徵收人對其房屋進行的裝飾裝修部分作為房屋的組成部分也應該給予補償。

    二、搬遷、臨時安置補助費

    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臨時安置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是針對所有被徵收人的,房屋徵收部門在選擇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之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補償費或者提供週轉房。當然提供了週轉用房的,則不必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該費用的標準,按照由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確定。

    三、停產停業損失

    房屋徵收部門對被徵收人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應當進行補償。具體而言,停產停業損失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是指:因企業拆遷而導致停產停業期間的經常性費用開支;間接損失是指指停產停業期間可能發生的盈利的損失。停產停業損失由拆遷人、被拆遷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定。

  • 5 # 冷兮影視劇

    辦事

    百科 政策法規 正文

    房屋徵收補償法

    2019-09-12 11:18中國息烽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十六條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佈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專案,繼續沿用原有的

  • 6 # 浪尖淘子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通常包括: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2、週轉補償費,用於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於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願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 7 # 小夥軒

    先看看國家相關法律吧,所有依據都來至於此。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範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徵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房屋徵收部門可以委託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徵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下級人民政府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監督。

      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財政、國土資源、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加強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工作的指導。

      第七條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房屋徵收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舉報應當及時核實、處理。

      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的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

      第二章徵收決定

      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徵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後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條依照本條例第八條規定,確需徵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經過科學論證。

      第十條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第十一條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徵收補償費用應當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做好房屋徵收與補償的宣傳、解釋工作。

      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第十六條房屋徵收範圍確定後,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三章補償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十八條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優先給予住房保障。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徵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複核評估。對複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鑑定。

      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第二十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協商不成的,通過多數決定、隨機選定等方式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徵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第二十一條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

      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條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第二十三條對因徵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徵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徵收範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麵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週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在徵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七條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補償後,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第二十八條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儲存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週轉用房的地點和麵積等材料。

      第二十九條房屋徵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審計機關應當加強對徵收補償費用管理和使用情況的監督,並公佈審計結果。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中不履行本條例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二條採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依法進行的房屋徵收與補償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三條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用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單位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或者有重大差錯的評估報告的,由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並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對房地產估價師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並記入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註冊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國務院公佈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同時廢止。本條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專案,繼續沿用原有的規定辦理,但政府不得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

  • 8 # 鄰家小海

    這個具體我也不是很清楚。每個地方跟每個地方的政策不一樣,賠償也不一樣吧。還有可能是要看地段,某些地段比較貴,某些地段比較便宜。

  • 9 # 貓蛋狗蛋看世界

    好事

    不知道你們那裡房價怎麼樣,正常來說如果說可以的話,一般會賠償一套原有面積的房子會多一點再給一定的這種。那補償款。

    大部分都是這個樣子,但要根據你這個。你們那裡的房價越高,那麼補償的東西會越多,如果說只是簡單的拆遷的話也沒有什麼。太多的補償。

    我同學就拆了房子,他是一個二線城市。他家是兩套明仔,給了三套樓房又補給了一百萬,又給每年租房補貼是一年是3萬。還可以。

  • 10 # 豔紅1187443297

    房屋被徵收,你說你的戶口已經去城市了,對於這個問題認為你沒有什麼賠償和安置費,如果房子的名字是你爸爸或你媽媽 那賠償也只會賠他們戶口下面的人 你的戶口不在你爸媽下面肯定是沒有賠償的。

    一.關於農村房屋拆遷補償

    1.對宅基地的補償:標準一般會參照耕地補償標準計算,也有的地方按照政府公佈的區域基準地價為標準。

    當然也有的地方政府將列入城市規劃區的農村房屋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但可惜為數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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