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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鄉村立冬

    樓主所說的集體土地私人種樹改如何處理,因為之前做了很多年土地方面的工作,像集體土地種樹這個問題,是要分兩個階段來看的。一部分是之前很早就佔用已經形成多年既定事實的;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現在臨時侵佔集體土地私自種樹的行為;尤其是當私自侵佔集體土地發生土地徵佔出現經濟利益時,處理不好就會有很大的糾紛。

    那麼村集體土地的管理者是誰呢?沒錯,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村委會,村委會也就是法律意義上的土地發包方,發包方具有發包和管理農村土地的許可權,所以如果嚴格講有私自侵佔集體土地種樹的行為是有權要求侵權一方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的,責令將土地恢復原狀,尤其是不是因為歷史原因產生的侵佔行為。

    那麼由於歷史原因侵佔集體種樹的也存在兩種情況,比如種的是楊樹或者果樹,這兩者就是有一定區別的,所種的樹木已經長大並初具規模,如果沒有遇到徵佔地,一般村集體不會機械性的要求說必須把土地退出來,但至少計算一個起止年限繳納一定的租金是合情合理的,特別是果樹相對於楊樹生長週期長,創造的經濟利益又相對較大的,必須依法服從集體決議繳納租金,因為從根本上說侵佔集體土地就不合理。

    當侵佔的集體土地面臨徵佔時,比較平和的村集體會允許地上樹木補償全部由種樹人所得,但土地賠償必須歸村集體;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除了土地補償集體要拿走之外,地上的樹木也要按一定的比例分配,因為地上樹木的價值是建立在一定的侵權基礎上創造的,能默許侵權行為分得補償是充分考慮歷史和穩定的初衷,這是需要個人和集體都要互相讓一步的出發點。

    最後想要說的一句話是,任何侵佔集體土地的行為都是違法的,如果村集體要求恢復原狀必須執行;如果涉及到經濟利益分配時,要積極與村集體溝通,期望迅速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一致。

  • 2 # 大美西域胡楊57312731

    一,判明事由來去脈,把有關事實,情節捊清,拿準了。

    有村上領導牽頭與當事就問題本身做一溝通,對接。

    二,一是簽訂一份雙方均能接受,認可的合約或合同。

    對甲乙雙方責權利在合約中一一寫明,寫清即可。

    三,如對方不同意,分歧較大,本著求是,務實的態度,依據有法律,規章精神做一切割。

    不論怎麼說,種樹人付出了勞動,心血和汗水,兼顧公平,公正,公道的態度協議了結不是難事。

    由上:從有關法規規定講,村上土地任何人不得無償佔有,使用和收益。

    土地的使用要有合約,合同,這是前件,任何人均不得例外。

    現代社會講法治,講和諧,和諧社會也有矛盾,糾結。

    對此,處置中要講事實,講客觀,以人為本,只要還是林權爭議,仍是人民內部矛盾,以和為上。

    假若對方種樹,造成一定負面影響,村上群眾意見大,則要視情節依法,依規處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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