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畜牧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全縣畜牧局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全縣涉牧財稅、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的制定。
二、擬訂全縣有關畜牧、獸醫、獸藥、飼料等規範性檔案;組織擬訂畜禽飼養、種畜禽生產、飼料、獸藥、牧草種子、畜牧獸醫器械、畜產品質量安全等地方標準,經批准後監督實施。
三、負責畜禽養殖、種畜禽、獸醫、獸藥、飼料和畜產品質量安全等監督管理;負責飼草飼料資源的開發及草地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
四、指導全縣畜牧業生產,引導畜牧業結構調整、區域佈局和優質畜產品生產基地建設;指導畜牧業規模化養殖、標準化生產和產業化經營;負責全縣種畜禽場的資格審查和種畜禽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地方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開發,推廣畜禽新品種;培育、保護和發展畜產品品牌;參與扶持全縣畜牧業發展的財政政策研究,提出專案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五、負責制定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並組織實施,開展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會同有關部門釋出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資訊。
六、負責全縣動物防疫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全縣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和動物防疫檢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擬訂動物防疫、檢疫等地方性政策並組織落實;負責種畜禽場動物防疫條件稽核、管理和發證工作;組織、指導全縣畜禽防疫、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檢驗;負責全縣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管理工作。
七、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獸醫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的管理工作。
八、承擔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食品安全責任。指導生鮮乳收購站佈局規劃和建設,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劃。
九、承擔畜牧業的監測分析、預警和有關統計工作,釋出畜牧業經濟資訊。
十、組織制定全縣畜牧業科技、教育、培訓、技術推廣規劃;組織實施畜牧業技術研究、畜牧業科研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全縣畜牧獸醫科技推廣隊伍建設;負責畜牧業服務體系的建設管理;指導畜牧業環境保護工作。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畜牧業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定全縣畜牧局發展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參與全縣涉牧財稅、金融保險、進出口等政策的制定。
二、擬訂全縣有關畜牧、獸醫、獸藥、飼料等規範性檔案;組織擬訂畜禽飼養、種畜禽生產、飼料、獸藥、牧草種子、畜牧獸醫器械、畜產品質量安全等地方標準,經批准後監督實施。
三、負責畜禽養殖、種畜禽、獸醫、獸藥、飼料和畜產品質量安全等監督管理;負責飼草飼料資源的開發及草地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
四、指導全縣畜牧業生產,引導畜牧業結構調整、區域佈局和優質畜產品生產基地建設;指導畜牧業規模化養殖、標準化生產和產業化經營;負責全縣種畜禽場的資格審查和種畜禽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加強地方畜禽遺傳資源的保護開發,推廣畜禽新品種;培育、保護和發展畜產品品牌;參與扶持全縣畜牧業發展的財政政策研究,提出專案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五、負責制定畜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計劃並組織實施,開展畜產品質量安全風險評估,會同有關部門釋出畜產品質量安全狀況資訊。
六、負責全縣動物防疫工作。組織制定並實施全縣動物疫病防治規劃和動物防疫檢疫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擬訂動物防疫、檢疫等地方性政策並組織落實;負責種畜禽場動物防疫條件稽核、管理和發證工作;組織、指導全縣畜禽防疫、動物及其產品的檢疫檢驗;負責全縣動物標識及疫病可追溯體系建設;負責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管理工作。
七、負責獸醫醫政、獸藥藥政藥檢、獸醫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官方獸醫、執業獸醫的管理工作。
八、承擔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食品安全責任。指導生鮮乳收購站佈局規劃和建設,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生鮮乳質量安全監測計劃。
九、承擔畜牧業的監測分析、預警和有關統計工作,釋出畜牧業經濟資訊。
十、組織制定全縣畜牧業科技、教育、培訓、技術推廣規劃;組織實施畜牧業技術研究、畜牧業科研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全縣畜牧獸醫科技推廣隊伍建設;負責畜牧業服務體系的建設管理;指導畜牧業環境保護工作。
十一、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