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地下、半地下空間嚴禁違規使用液化石油氣:
2、存瓶總重量超過100 千克(摺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氣瓶)時,應當設定專用氣瓶間。
3、自然氣化時,存瓶總重量小於420千克時,氣瓶間可以設定在與用氣建築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氣瓶間建築耐火等級不應低於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016規定的“二級”;應通風良好,並設有直通室外的門;與其他房間相鄰的牆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至少配備2具8KG乾粉滅火器。
4、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於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築物,室內地面的面層應是撞擊時不發生火花的面層;外部應當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裝置,電器開關設定在室外。
5、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牆隔開。
6、放置鋼瓶、燃具和使用者裝置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燃料。
7、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2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2年,到期應當立即更換並記錄。
8、鋼瓶供應多臺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採用硬管連線,並將用氣裝置固定。鋼瓶與單臺液化石油氣灶具連線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2.0米,且沒有介面;橡膠軟管應當每1.5年更換一次;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牆壁、窗戶和門。
9、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的設計、敷設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10、商業使用者使用的氣瓶組嚴禁與燃氣燃燒器具佈置在同一房間內。
1、在地下、半地下空間嚴禁違規使用液化石油氣:
2、存瓶總重量超過100 千克(摺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氣瓶)時,應當設定專用氣瓶間。
3、自然氣化時,存瓶總重量小於420千克時,氣瓶間可以設定在與用氣建築相鄰的單層專用房間內。氣瓶間建築耐火等級不應低於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 GB50016規定的“二級”;應通風良好,並設有直通室外的門;與其他房間相鄰的牆應為無門、窗洞口的防火牆;至少配備2具8KG乾粉滅火器。
4、氣瓶間高度應當不低於2.2米,內部須加裝可燃氣體濃度報警裝置,且不得有暖氣溝、地漏及其他地下構築物,室內地面的面層應是撞擊時不發生火花的面層;外部應當設定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應當使用防爆型照明等電氣裝置,電器開關設定在室外。
5、氣相瓶和氣液兩相瓶必須專瓶專用,使用和備用鋼瓶應當分開放置或者用防火牆隔開。
6、放置鋼瓶、燃具和使用者裝置的房間內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間內不得同時使用液化石油氣和其他燃料。
7、液化石油氣鋼瓶減壓器正常使用期限為2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為2年,到期應當立即更換並記錄。
8、鋼瓶供應多臺液化石油氣灶具的,應當採用硬管連線,並將用氣裝置固定。鋼瓶與單臺液化石油氣灶具連線使用耐油橡膠軟管的,應當用卡箍緊固,軟管的長度控制在2.0米,且沒有介面;橡膠軟管應當每1.5年更換一次;若軟管出現老化、腐蝕等問題,應當立即更換;軟管不得穿越牆壁、窗戶和門。
9、燃氣用具的安裝、使用及其管路的設計、敷設應符合安全技術要求。
10、商業使用者使用的氣瓶組嚴禁與燃氣燃燒器具佈置在同一房間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