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申請複查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申報勞動能力鑑定所需的常規材料:
(1)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表上貼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單位負責則壓照片蓋上單位公章;個人申請需提供單位名稱、單位詳細地址、單位聯絡人姓名及電話,並且當場通知單位聯絡人。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影印件。
(3)攜帶被鑑定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影印件。
(4)提供完整連續的病歷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證到醫院病案室影印病志,同時加蓋醫院病案管理專用章之後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鑑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
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診或門診的病志原件並影印件、診斷書及輔助檢查報告單原件並影印件,稽核原件保留影印件。
特殊傷病情況需額外提供的申報資料及要求:
(1)精神疾病需額外提供由專門的精神病醫院開具的《醫學精神病鑑定書》原件及影印件。
(2)智慧損傷需提供智商、記憶商測定報告。
(3)聽力受損需提供電測聽、帶******值,的聽覺誘發電位檢測報告。
(4)工傷職業病需提供指定醫院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
申請工傷鑑定的醫療期規定
申請工傷鑑定時需滿足最低的醫療期
可以申請複查鑑定。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二十八條 自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
第二十九條 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和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進行再次鑑定和複查鑑定的期限,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執行。
擴充套件資料
申報勞動能力鑑定所需的常規材料:
(1)填寫《勞動能力鑑定申請表》,表上貼上本人的近期一寸免冠照片,若有單位負責則壓照片蓋上單位公章;個人申請需提供單位名稱、單位詳細地址、單位聯絡人姓名及電話,並且當場通知單位聯絡人。
(2)工傷認定決定書原件及影印件。
(3)攜帶被鑑定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影印件。
(4)提供完整連續的病歷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證到醫院病案室影印病志,同時加蓋醫院病案管理專用章之後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鑑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
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診或門診的病志原件並影印件、診斷書及輔助檢查報告單原件並影印件,稽核原件保留影印件。
特殊傷病情況需額外提供的申報資料及要求:
(1)精神疾病需額外提供由專門的精神病醫院開具的《醫學精神病鑑定書》原件及影印件。
(2)智慧損傷需提供智商、記憶商測定報告。
(3)聽力受損需提供電測聽、帶******值,的聽覺誘發電位檢測報告。
(4)工傷職業病需提供指定醫院出具的《職業病診斷證明》。
申請工傷鑑定的醫療期規定
申請工傷鑑定時需滿足最低的醫療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