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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墓葬

    擔保人法律責任的免除

    在有效的擔保合同糾紛中,擔保人並不必然要承擔責任。按照《擔保法》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擔保人的法律責任可以免除:

    (1)因借款人履行還款義務,主債務消滅而免除;

    (2)因貸款人免除借款人還款義務而免除;

    (3)因貸款人放棄擔保權利而免除。這幾種免除既可以是全部免除,也可以是部分免除,如免除罰息。在審判實踐中,除偶有的免除罰息的以外,因貸款人主動放棄權利的原因而免除擔保責任是極為少見的;

    (4)因超過擔保期限而免除。擔保合同明確約定有擔保期限的,如權利人未在擔保期限內依法主張權利,擔保人可因超過擔保期限而免除擔保責任;

    (5)因超過訴訟時效期間而免除。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起兩年內,如沒有訴訟時效中止、中斷事由出現,貸款人不對借款人提起訴訟的,擔保人因主債務超過訴訟時效而免除擔保法律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即使主債務人放棄訴訟時效超期的抗辯權,擔保人仍享有該抗辯權。

    由於保證是人的擔保,物的擔保又優於人的擔保,按《擔保法》的規定,在下列情況下,保證人可免除全部或部分的保證責任:

    (1)貸款人許可借款人轉讓債務,沒有取得保證人同意的,保證人免除保證的法律責任。

    (2)貸款人與借款人協商變更主合同,沒有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3)保證合同沒有規定保證責任的期限,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如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4)同一借款合同,既設立保證又同時設立物的擔保的,如果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貸款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 2 # 爭點聚焦

    借貸合同無效的情況下,不需要承擔擔保責任。還有一種特殊情形,也有可能使擔保人免責。

    依據《擔保法》第五條規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可因此無效,擔保人無需承擔擔保責任。

    另,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九條“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同時根據最高院的案例檢索,發現最高院在以往的類似案件中認定擔保人以借新還舊主張免責需滿足以下三個要素:

    (1)客觀上存在借新還舊的事實;

    (2)債權人對此事實明知或應知(推定明知);

    (3)擔保人簽訂擔保合同時對借新還舊事實不知情。

    所以,該特殊情形下保證人也無需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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