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負責: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負責環境監測、統計、資訊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等等。 職能: 第一 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 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國家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汙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第二 擬定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汙染防治法規和規章;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工作。 第三 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型別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溼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國務院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第四 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省際環境汙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國家重點流域水汙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第五 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並按國家規定的程式釋出;負責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備案工作;稽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國家環境質量報告書;釋出國家環境狀況公報;定期釋出重點城市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國家可持續發展綱要。 第六 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國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第七 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國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第八 負責環境監測、統計、資訊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資訊網;組織對全國環境質量監測和汙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新聞出版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第九 擬定國家關於全球環境問題基本原則;管理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協調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參加環境保護國際條約談判;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絡;管理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專案;受國務院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聯絡工作。 第十 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汙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壓裝置實施安全監督。 第十一 負責總局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第十二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主要負責: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負責環境監測、統計、資訊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等等。 職能: 第一 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 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國家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汙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 第二 擬定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固體廢物、有毒化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汙染防治法規和規章;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境保工作。 第三 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型別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植物保護。溼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國務院提出新建的各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第四 指導和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汙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省際環境汙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國家重點流域水汙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第五 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汙染物排放標準並按國家規定的程式釋出;負責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備案工作;稽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國家環境質量報告書;釋出國家環境狀況公報;定期釋出重點城市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制國家可持續發展綱要。 第六 制定和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規定審定開發建設活動環境影響報告書;指導城鄉環境綜合整治;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指導全國生態示範區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 第七 組織環境保護科技發展、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管理全國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標誌認證;建立和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環境保護產業發展。 第八 負責環境監測、統計、資訊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資訊網;組織對全國環境質量監測和汙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和新聞出版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第九 擬定國家關於全球環境問題基本原則;管理環境保護國際合作交流;參與協調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參加環境保護國際條約談判;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絡;管理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專案;受國務院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聯絡工作。 第十 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汙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壓裝置實施安全監督。 第十一 負責總局機構編制和人事管理;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系統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第十二 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