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須休學的,由學生和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包括學生病歷及醫療收費發票等)或其它有效證明,經學校批准後,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明,並報市教育局備案。
2、學生在一學期內累計請假(包括病假、事假)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應辦理休學手續。患有傳染病或患有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認為不能使其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疾病的學生,學校可令其休學。
3、學生因出國探親或出國(出境)留學需要辦理休學手續,由學生和家長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簽證、護照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稽核,報市教育局批准後,可同意休學,並保留學籍一年。學生的有關材料由學校儲存備查。
4、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以一年為期。學生因病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向學校申請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經學校、市教育局批准後可繼續休學一年。
擴充套件資料
休學是指因病或事或其它原因暫時停止上學,學籍還儲存在該學校。休學期滿後返校繼續學習。學生要求休學,必須由本人書面申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等),所在學院提出意見,報教務處審批。
辦理時間:學校正常開學期間
承辦部門:教務處教務管理辦公室
學生要求休學,必須由本人書面申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等),所在學院提出意見,報教務處審批。
1、學生因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須休學的,由學生和家長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包括學生病歷及醫療收費發票等)或其它有效證明,經學校批准後,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明,並報市教育局備案。
2、學生在一學期內累計請假(包括病假、事假)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三分之一仍不能到校上課的,應辦理休學手續。患有傳染病或患有縣級以上醫療單位認為不能使其在學校進行正常學習疾病的學生,學校可令其休學。
3、學生因出國探親或出國(出境)留學需要辦理休學手續,由學生和家長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簽證、護照等相關證明材料,經學校稽核,報市教育局批准後,可同意休學,並保留學籍一年。學生的有關材料由學校儲存備查。
4、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以一年為期。學生因病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須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由學生本人及其家長向學校申請辦理繼續休學手續,經學校、市教育局批准後可繼續休學一年。
擴充套件資料
休學是指因病或事或其它原因暫時停止上學,學籍還儲存在該學校。休學期滿後返校繼續學習。學生要求休學,必須由本人書面申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等),所在學院提出意見,報教務處審批。
辦理時間:學校正常開學期間
承辦部門:教務處教務管理辦公室
學生要求休學,必須由本人書面申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等),所在學院提出意見,報教務處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