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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許栩原創之管理與職場

    先上兩段法律條文。

    1、《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通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三章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第二款: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第三款: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從以上法律條文可以看出,辭職批不批准不是關鍵,關鍵的是什麼時候提出。

    按法律規定,員工辭職,提前提出書面通知(正式員工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員工提前三日),期限一到,即可離職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現在問答題主的問題:辭職未獲批准就走人,是否按自動離職處理?怎麼辦?

    1、如果是按要求提前向用人單位提出通知的(即正式員工提前三十日,試用期員工提前三日,以書面形式),那麼,到期可以走人,不用用人單位批准,用人單位不得按自動離職處理。如果用人單位強行按自動離職處理,那可以到勞動仲裁部門投訴、申請仲裁或到法院起訴。

    2、如果沒有按要求提出通知(比如正式員工提出通知後未經單人同意(批准)10天就走人的,比如以口頭形式通知直接領導而到期直接走人的),那用人單位有權按照公司規章制度進行處理,比如先記曠工,到達一定天數,再按自動離職處理。在這個時候,員工必須回單位辦理離職手續,進行交接,並按公司制度接受處罰。

    最後提一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分別要注意的一點。

    1、用人單位需要注意,不管是不是自動離職,不管勞動者有沒有回來交接,用人單人都無權不發工資,但可以暫時扣發,等勞動者回來辦理相應的離職手續進行離職交接後進行發放。

    2、勞動者需要注意,不管是不是按要求離職,離職時必須辦理離職手續並進行交接,否則,用人單位可以扣發工資。再說,從職業出,從職業道德出發,不管因為什麼原因離職,我們都需要做好離職交接。

  • 2 # 楊坤明

    會,國有國法家有家規,麻雀雖小五臟俱全,廠雖小但廠規記不能不要,要不然人家還怎麼管理公司?辭職書交上去,然後又去勞動局備註。

  • 3 # 廣漂李子

    按勞動法,員工只需要提前一個月提交辭職書,一個月後就可以走人,要拍下證據,到時廠裡說你曠工,你可以找人社局,勞動監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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