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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誰向誰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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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太原律師團隊
啟動再審通常有三種方式。
1.當事人在終審判決生效起六個月內。申請法院再審。
2.如果案件審判確實存在錯誤。生效法院或者上級法院可以主動決定再審或者提審。不受六個月時間的限制。
3.案件確實存在錯誤,法院不啟動再審。如果檢察院發現有錯誤,或者當事人申請檢察院提起檢察建議和抗訴的。法院應當在兩個月內審查,經審查確有錯誤的,應當啟動再審。
4.按照你的描述,當事人啟動再審的時間條件已經不具備。但是法律並沒有剝奪你申訴的權利。比如內蒙古呼格案。早就過了再審申請時效。但國家依然啟動了再審。就是說,如果你能提供真實有效的證據,我家會還給你一個公正的判決。
5.證據可以直接提交到檢察院。也可以透過其他形式提交法院。提交法院重新審判,已經過了再審時效,因此不是強制手段。但是案件確有錯誤,法院如果不啟動再審就可以直接申請檢察院進行抗訴。這個屬於強制手段。
6.原則上申請法院再審,檢察院申訴,啟動抗訴再審,有且僅有一次機會,但是案件確有錯誤,實務當中是不會受到這些限制的。申訴是不受時效限制,時間限制,次數限制。前提是案件確有錯誤。如果是無理取鬧。那是不行的。
理由就是要讓每一個公民在審判實踐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本院院長對本院生效判決有提審的權力。。以及檢察院抗訴。。都對時效沒有限制。另外現在檢察委員會對案件中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