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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陳群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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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倒影Lawyer
應當可以認定侵犯肖像權. 首先,肖像權是一種人格權,是公民從外觀相貌上被保護不受到侵犯、醜化、利用的權利。《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不一定就是完全按照原來人物的長相來一成不變地描摹和拍攝,而最根本的特徵是具有標示性、可辨認性,哪怕沒有指名道姓或者完全的五官展示,公眾也可以認出這幅畫或作品的人物身份。在問題的圖畫中,公眾可以明確地認出這是潑水事件的受害人——李彥宏,更別說還有文字配圖。《民法通則》第一百條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而這個作為商品在出售,明顯有營利目的和行為,那麼除非得到了本人的同意,否則涉嫌侵犯肖像權行為。
另外,不論潑水的行為人出於什麼目,對方在公共場合做出這樣的行為,首先就是想讓對方難堪,作為一個理智的第三人,在並不清楚情況的情形下本就不應當去利用事件,更何況是進行營利行為,有可能對無辜人造成名譽上、精神上的二次傷害。
在百度開發者大會上,有個參會的年輕人,拿了瓶礦泉水上臺,往百度掌門人李彥宏的頭上淋,李彥宏當即被淋得滿頭滿身是水,用手抹了把臉,甩了把水,愣了一下,繼續做他的演講。
潑水者也被保安控制。
這樣的事,肯定是違法的。
潑水者違法了,是無疑問的。
他有多個方面的違法行為。
首先是尋釁滋事,擾亂了會場秩序;
其次是對李彥宏個人是一種侮辱行為。
不要說李彥宏這樣的大牌,哪怕是個普通人,這也是對別人人格的侮辱、輕慢。
還有就是對李彥宏所在的百度的商譽的損害。
因為這不是普通的場合,是百度重要的經營行為,李彥宏是作為百度掌門人,在宣傳推廣百度產品“小度”。這時候被人潑水,肯定是影響百度的商譽和形象,甚至於,有可能影響百度的股價。所以,潑水者的這一行為,確實是損人不利己的違法行為甚至於犯罪行為。
是不是構成犯罪,要看具體的情節,本案證據是沒問題,因為影片是很清晰的,潑水者自己還在微博上表明自己將要上去了,所以對於潑水事實的認定是沒有疑問的,有證據證明的。
要不要追究潑水者的刑事責任,就看百度的態度,李彥宏的態度。
如果他們要求追究潑水者的刑事責任,也不是沒可能,就是以尋釁滋事罪。破壞商譽罪都有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