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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東西融合論壇

    宗教是主體—人的一種價值追求。是主體所追求的價值的物件物(或者還要更廣泛一些)。因而具有強烈的感情色彩。

    宗教既是一種人生觀、價值觀,又是一種世界觀、歷史觀。說其是人生觀,它是一種價值追求。說其是世界觀,是指它與人們認識世界的深度相統一。總之,宗教是建立在一定認識深度之上的一種價值觀、歷史觀。

    宗教隨著人們認識的發展、視野的開拓而相應地不斷泛化、客觀化、抽象化。開始是對具體偶像的崇拜——原始宗教;發展到後來,便開始崇拜抽象偶像如上帝等——現代宗教。若把某種理想、生活的或社會的理想理解為一種自發的結果和歸宿,那麼這也同樣是一種抽象偶像,因而也是一種宗教。

    宗教的本質是什麼呢?宗教在本質上是一種對外在性事物的崇拜,它把人—主體的發展看成是由某種外在力量所支配、主宰和控制,是對人的主體性的否定,是人自我解放的精神鴉片。它是這樣一種認識深度上的必然產物:即還沒有把人作為一種獨立的自由的(哲學意義上的自由)主體來看待,而把人看成是在芸芸大千世界中被塑造和被規定的,沒有看到人具有超越自然、超越歷史、自由發展、自我塑造、自我規定的主體性。若把理想、運動看成是一種主體性的自由創造活動,那它就超越了宗教。若把它看成是一種自發性的必然產物,那麼我們可把它看成是第三種宗教形態——對客觀性、規律性的崇拜。其實在人—主體範疇內,自由才是它的本質屬性。

    任何宗教都是當時認識深度的產物,它在當時都是具有積極意義的,都是歷史發展的一個重要階梯。但是在認識進一步發展後,舊的宗教就會成為歷史發展的桎梏。不過這時她還仍然可以作為一種價值追求,可以作為一種藝術,作為一種精神享受去追求,但不可作為一種歷史觀。

    現代社會,隨著人們認識的發展,視野的開拓,社會的開放,自我的解放,宗教的土壤越來越弱化,新的宗教很難再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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