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權人去世問題分為四種情形:
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對於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對於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非本集體組織成員對於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第一種情形的觀點較為一致,宅基地使用權屬於家庭成員所共同共有的一項權利,繼承人的共有權不因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
第二種情形的爭議也不大,一般都認可繼承人的繼承權,但根據法律規定的“ 一戶一宅 ”原則,不得再另行申請宅基地。
第三種情形,即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的繼承問題,這種情況面臨的最大障礙就是《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據該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不得超量多佔
第四種情形,即非本集體組織成員的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問題面臨的阻礙和爭議最大,國內學者大致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為“否認繼承說”認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體符合特定的身份。因此,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第二種觀點被稱為“可以繼承說”;第三種觀點為“有限繼承說”,此種觀點認為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繼承。
宅基地使用權人去世問題分為四種情形:
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對於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對於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非本集體組織成員對於身為本集體組織成員的被繼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
第一種情形的觀點較為一致,宅基地使用權屬於家庭成員所共同共有的一項權利,繼承人的共有權不因被繼承人的死亡而消滅。
第二種情形的爭議也不大,一般都認可繼承人的繼承權,但根據法律規定的“ 一戶一宅 ”原則,不得再另行申請宅基地。
第三種情形,即不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請條件的本集體組織成員的繼承問題,這種情況面臨的最大障礙就是《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根據該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不得超量多佔
第四種情形,即非本集體組織成員的宅基地使用權繼承問題面臨的阻礙和爭議最大,國內學者大致有三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為“否認繼承說”認為宅基地使用權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體符合特定的身份。因此,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權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第二種觀點被稱為“可以繼承說”;第三種觀點為“有限繼承說”,此種觀點認為宅基地使用權不能繼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繼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