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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大獅

    自春秋戰國之時起,古代軍隊之中便有了嚴格的“軍法”,經過歷代演變,雖各有不一,但實質性沒有改變,都是透過一些嚴苛甚至殘酷的手段來約束或懲戒一些犯了軍中法紀的兵卒和將領。這種手段的存在是有必然性和必要性的,國有國法、家有家規,軍隊更要嚴苛才行。從古到今,國內國外,都有自己的“軍法”。無規矩不成方圓,有了軍法約束,才能更好的管理兵卒。

    透過看一些史書不難發現,凡有犯法紀士卒,或斬或殺或關或打,總之不會輕易饒了你,這順便可以起到殺一儆百的警示作用,讓其他士卒看看,這就是違反法紀的下場。

    當然就算違法軍紀,也要看事態的嚴重性和所違反的是那條軍規軍紀。若不是什麼大罪過,無非也就是打板子、關牢子、抽鞭子等等,讓你受點皮肉之苦,遭點罪,給你個記性,下次再犯,就把罪過在加重,知道咔嚓一刀剁了腦袋為止。但如果是逃兵,待遇就不能只是打板子抽鞭子這種待遇了,在古代逃兵一般都是死刑,如果不狠一點,其他士卒很有可能效仿,所以讓其他人看看結果,你敢逃,我就敢砍你腦袋。

    到了秦朝之時,還有連坐制度,士卒每五人編成一“伍”,其中一人逃亡,其餘人等要連坐,逃跑者被抓回後處以極刑,其餘四人要受笞杖之刑並受兩年勞役(如果戰場之上斬殺敵人一員,憑頭顱可免受罰)。

    東漢末年,曹操的兵馬還施行“士籍”,士卒逃走家人受連坐,可將其父母、妻兒抓獲拷問,如果逃跑士卒依舊不歸隊,就要誅殺其全家。

    唐末五代之時,後梁太祖朱溫要求官軍全部在臉上刺上軍號,並於道路關口設立崗哨盤查,凡拿獲刺字的逃兵,就地予以處死。這種方式很有效,因此被其它軍閥紛紛效仿。到了宋代初期,依舊沿用這種制度,士卒逃亡一日,便要處以極刑。王安石變法之後,改為七日,這條法令一直沿用到南宋滅亡。到了北宋之時,便不再這樣嚴苛,皇帝往往下詔特赦逃兵的死罪。

    明朝之時,有所改變,變得人性化了很多。凡私自逃走者,被拿獲後,仗一百,繼續充軍,逃跑二次,判絞刑。後來改為逃走三次判絞刑。

    清代沿用明代軍紀,但有規定,戰前回來自首者可受絞刑,但要充到八旗軍中為奴;戰後自首的,斬立決。

    看到了嗎?古代的軍紀是否很嚴苛,這就對了,不要說什麼不人性,如果人性化了,就沒人聽你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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