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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粵西曾律師

    關於開發商逾期交房,最近筆者剛好在一個專欄裡專門寫了這樣一篇文章,對於今天提問的,賠償問題,答覆如下:

    一、開發商逾期交房,是一種違約行為。對於這種違約行為,法律規定了,由雙方約定違約責任,但法律法規並沒有對賠償法定的賠償數額規定,而是以雙方約定為主,一般也不存在所謂的上限問題,最多隻能說是,如果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高,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調低違約金的問題。

    二、如果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沒有約定開發商逾期交房的違約金數額或者計算方法,那麼開發商是否就不用承擔賠償責任了呢?如果要賠償,應當賠償多少?此種情形,在實務中是有存在的,有些開發商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其違約責任為由雙方協商。

    這種約定協商的行為,實質上是沒有約定違約金數額或計算方法。此種情形,實務中,一般是可以參照商品房買賣合同中其他條款,即如果購房者違約了,逾期支付房款了,合同是怎麼約定違約金的,則如果開發商逾期交房,可以參照該違約金主張賠償。

    因為開發商提供的合同是格式文字,屬於限制購房者的權益,購房者有權主張限制購房者權利的條款無效。

    三、購房者在買房時,建議看看逾期交房的條款,如果沒有約定,可以在補充協議裡要求增加違約金條款,一般開發商逾期交房,以總房款為基數,按每日萬分之一至四的標準向購房者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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