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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向勞動者工作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鑑定申請。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2、勞動能力鑑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鑑定。勞動功能障礙分為10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3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3、勞動能力鑑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
4、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應當自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必要時,作出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的期限可以延長30日。勞動能力鑑定結論應當及時送達申請鑑定的單位和個人。
5、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
工傷怎麼進行鑑定?一起來看看吧。
1.工傷鑑定流程有三個步驟。
2.分別是正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和工傷職工應享有的待遇及救擠途徑。
3.工傷認定申請即可由用人單位提出。
4.也可由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提出。
5.申請人不同,申請的先後順序也不同。
6.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發生之日。
7.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
8.遇有特殊情況,經勞動保障部門同意。
9.可以適當延長。
10.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
11.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才可以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