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對行為人進行精神病鑑定,如果行為人作案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就不承擔刑事責任,否則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從《刑法》對精神病人實施犯罪的規定來看,並非一律不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是一律承擔刑事責任,而是要看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是否處於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這是因為精神病人有多種型別,不同型別的精神病人對自身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不同,只有完全不能辨認或控制的,才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作案時沒有發病的,應該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這體現了刑法中罪責性相適應的原則。
《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首先要對行為人進行精神病鑑定,如果行為人作案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就不承擔刑事責任,否則要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但如果屬於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從《刑法》對精神病人實施犯罪的規定來看,並非一律不承擔刑事責任,也不是一律承擔刑事責任,而是要看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是否處於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狀態。這是因為精神病人有多種型別,不同型別的精神病人對自身行為的辨認或控制能力不同,只有完全不能辨認或控制的,才可以不承擔刑事責任,間歇性精神病人在作案時沒有發病的,應該承擔完全刑事責任,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這體現了刑法中罪責性相適應的原則。
《刑法》第十八條: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