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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144842382962

    拘傳時間是24小時,這個是在被關進看守所之前可以接受訊問的時間。

    刑事拘留時間,最長可以達到37天,也就是被稱為黃金搶救期的37天——其中偵查機關在第30天之前必須決定是否報請檢察院逮捕,檢察機關在收到提請逮捕的材料之後必須7天之內決定是否批准逮捕。37天的由來正是如此。

    如果被逮捕了,羈押期限一般是兩個月,如果不能偵查終結,可以經歷三次延長,簡單概括為“2+1+2+2”。

    第一個“2”的理解是: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1”又稱“一延”,理解是: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二個“2”又稱“二延”,理解是,經省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還可以延長二個月。

    這類案件的條件是“重大複雜”,對於案件認定的裁量權比較大,但由於是省一級檢察院批准或決定,一般會更加慎重。

    第三個“2”又稱“三延”,理解是,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如果一個案件經歷“三延”,說明案件情況比較嚴重,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死刑。

    以上五次羈押期限相加,可以概括為七個月+37天。但還有兩個特殊的情況:一是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2+1+2+2”的羈押期限。二是犯罪嫌疑人如果身份不明,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

    表面上看,上述偵查羈押期限十分漫長,但就我們辦理案件的經驗來看,經歷二延、三延的案件很少,很多案件都是在一延就能偵查終結,甚至第一次的兩個月都不會完全用盡,因此,不用特別擔心案件時限的長期性。

    然後跟大家講講沒有被關進看守所的情況,如果是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如果是監視居住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如果沒有被採取任何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沒有明確的時限規定,如果覺得偵查機關長時間未結案對自己的工作和生活造成負面影響,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進行偵查監督。

    需要說明的是,監察機關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期限與上面介紹的無關,依據監察法的規定進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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