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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使用者9864177685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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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姚志明律師
民法通則及其意見沒有規定何種情形合夥人可以退夥,只是規定退夥應當允許的原則。
《物權法》第99條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係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根據上述規定,退夥規則如下:
(1)合夥人有約定不得退夥的:
A.應當按照約定不得退夥;
B.但合夥人有重大理由需要退夥的,可以請求退夥。
(2)合夥人沒有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
A.如果是按份共有合夥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退夥;
B.如果是共同共有合夥人,在合夥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退夥。
(3)因退夥對其他合夥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退夥原因包括自願退夥、自然退夥和開除退夥三種情況。
合夥經營體必須做到賬目公開、手續齊全,便於互相監督。
在會計和賬務上,一定要避免親閒.聘請一個合格稱職的會計,認真務實的記錄好賬目對你們都有好處.並且,公司賬戶一定要用公司指定的.而不要為了貪圖手續費便宜等問題,而使用雙方或者各自一方的銀行賬戶來收取和支付商業資金。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就是說的這個道理,隨時經得起檢查;對於所有賬目的進出情況、合作實體的經營狀況和損益情況要定期在合夥人間進行公開,合夥人的利益分配和承擔法律及其他責任一定要要嚴格按照合作協議中的規定辦理;保證合夥經營的公開、公正。 訂立書面合夥協議,要按照相關的合約,條例,法規來制約和規範;約定入夥、退夥、拆夥條件。合夥創業一定要簽訂好合作協議,把雙方應盡的職責和應享的權益仔細協定下來,決不能口頭說說,一句話,寧可先小人後君子。因為,對合夥人的盈餘分配,債務承擔,退夥、合夥解體的財產分配等均無規定,很容易產生糾紛。如合夥經營出現較大盈虧時,合夥基礎最容易動搖,訂立書面合夥協議,可以避免糾紛發生,如否認合夥,以求或獨佔盈利,或逃避虧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