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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不管做多小的手術都會和病人及家屬簽訂協議,要求患者及家屬,寫上要求手術,願意承擔手術風險,這是出於什麼考慮?隨著科技的發展,醫生的醫療手段越來越先進,越來越多,簽訂免責協議是醫生對自己沒信心還是醫院對自己沒信心,還是害怕醫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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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o雪域牧歌o

    因為患者有知情權和決定權,手術前醫生必須告知手術方案和手術可能出現的各種意外情況和風險,這並不是推卸責任,而是讓患者決定是否接受該治療。

  • 2 # 天涯傷心客949

    你坐飛機,不管是國內短途幾百公里距離,還是跨洲一萬多公里飛行,都有人身保險,因為飛機一旦升空,掉下來基本上沒有生還者,手術也一樣,出現意外沒個輕重,即便手術尚未正式開始,麻醉意外也可能要了你的命,懂嗎?

  • 3 # 世外閒仙

    因為有個法律專家要求醫師舉證倒置,也就是說患者家屬說醫師有罪就有了罪。要想讓自己無罪,醫師必須拿出證據證明自己無罪。從此以後,醫師們都大量的做檢查,照片子,,,,能做多少做多少。就這麼一個舉證倒置,導致病人、醫保、國家多花了多少錢,沒有人能算得清楚了。

  • 4 # 面具天使

    主要是對人權中生命權的重視,生命權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人權,如果無法充分保障人的生命權,那麼一切其它權利都是空中樓閣。無端剝奪人的生命,或者肆意對人施加恐嚇、虐待和折磨,就是用一種非人權的待人方式。任由這種情況發生,個人權利就無從談起。所以一般各國的刑法都將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罪行量刑最重。“生命權是一個人之所以被當作人類夥伴所必須享有的權利。生命權中人是一個生理,心理和社會結合體,所以你對其身體進行治療,如果這種治療本身就是一種創傷,或是會造成其他可能發生的損傷或是危害那麼就要得到他本人或是他授權委託人的書面同意,否則就是對其生命權的侵害。比如手術治療,本身就是創傷,輸血治療可能導致感染傳染性疾病,導尿可能導致尿道粘膜損傷或是尿道感染,靜脈輸液導致液體外露,等等,但是這絕對不是醫護人員推脫責任的藉口,只是告知患者或是委託人這種事實可能發生,因為告訴你的都是在其他患者身上發生過的。至於發生以後怎麼處理那有專業的機構處理。

  • 5 # 有點重口味

    其實就是醫生的一種免責協議,不管多小的手術都有可能發生意外,那醫生基本上是可以推脫責任了,而家屬也是沒有任何辦法必須簽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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