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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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七戒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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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好運遊資
房主,因欠我叄拾萬人民幣,因此,將自家房屋以貳拾年整讓我使用,為交換條件,經雙方協商自願同意,特此證明。某年某月某日開始至某年某月某日為止。立字據人雙方夫妻簽名,按手印。證明人簽名按手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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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滴水粒沙的白與黑
別忘了寫上這20年無論房屋租賃市場行情如何,都不會漲租。且對房屋狀態的維護由對方全權負責。如期間房屋動態發生變故(比如拆遷、自然災害等不確定因素下)該如果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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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滄海拾遺記
大家都在才法律層面分析,那麼我就來幫著算一筆帳吧:
30萬租20年, 一年房租1.5萬,相當於在我這個城市一個小縣城裡租一個房子,還得是好一點的小區,帶裝修和傢俱。
30萬能做什麼? 在我這個縣城,一套100平的房子70萬,30萬可以用來付首付,貸款40萬,20年還清,每個月還2600左右,20年以後價值70萬的房子差不多值140萬了,保守的。
如果覺得還款有壓力,可以買個70平米的,每個月還款更低。
還是要錢比較划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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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素素56792842
首先,你是別人用以還債將房子租給你,對方的房子建成使用多少年?你必須要搞清楚,其實吧!解決也簡單!
你先去法律公證處諮詢一下,問問法律公證處是否可以辦理相關事宜,如能辦就和欠債人協商好,倆個人一起去法律公證處辦理,若是法律公證處不辦理這樣的業務,就去律師事務所諮詢。
20年是租賃的極限,再長就扯淡了,房子租金30萬,一次性付清,付款記錄留底做為附件。籤二十年合同。問題不大,不管將來咋樣,除非房子一文不值,否則至少不會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