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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lzw6407

    行政法律關係與行政關係主要有三大區別:

    1、關於性質的區別行政法律關係屬於思想社會關係,體現了國家的意志,而行政關係不屬於思想社會關係。這一分類是基於列寧對社會關係分為物質關係和思想關係的劃分。

    2、關於範圍的區別也就是說並非是所有的行政關係都屬於行政法律關係的調整範圍,例如行政指導、行政建議、行政諮詢等行政關係,就不屬於行政法律關係的範疇。

    3、關於調整的不同行政法律關係不同於行政關係;行政關係是行政法調整的物件,而行政法律關係是行政法調整的結果;行政法並不對所有行政關係作出規定或調整,只調整其主要部分。擴充套件資料:學術界對行政法律關係的概念存在許多不同的看法,主要區別在於對行政法調整物件的理解不同。這裡我們主要看看周有永教授的觀點。他認為,行政法律關係是指行政法調整行政權力行使所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後,透過行政法規範而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權利義務關係。行政主體是指具有行政權力和行政能力的社會組織,能夠以自己的名義行使行政權力,並獨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一概念看似一般,但對於具體行政法律關係的適用,尤其是行政訴訟中的具體行政法律關係的適用,由於行政主體是否具有主體資格,是否具有法律權威,是否具有獨立性,都具有重要意義。應承擔法律責任是審查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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