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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安全動火作業的基本原則

    1.1 各類動火應嚴格執行安全消防相關技術要求;做到“三不動火”(即:沒有批准的動火許可證不動火,安全監護人不在作業現場不動火,防火措施不落實不動火。)和“十不焊割”(即:無電氣焊操作證;不瞭解焊割材料內部結構及內部情況;不瞭解周圍情況;盛裝可燃液體、氣體的容器、管道未進行清洗、通風,檢測達不到要求;壓力容器未採取洩壓措施;動火處所可燃物未清除乾淨;與動火點相連的管道、閥門或相鄰層孔洞未採取封堵隔斷安全措施;周圍有易燃易爆物品未作處理或安全距離達不到要求;與其他作業相牴觸時;明知有危險且影響外單位安全時,不準進行電氣焊作業。)。

    1.2 在危險性較大的場所。凡是可動可不動火的一律不動;凡能拆下來的一律拆下來,移到安全區域動火。

    1.4 動火審批人必須親臨現場,落實防火措施後,方可籤動火證。一張動火許可證只限當日一處作業地點有效,不得塗改。

    1.5 動火操作人和安全監護人在接到動火許可證後,應逐項檢查防火措施落實情況,防火措施不落實或監護人不在場,操作人有權拒絕動火。

    1.6 生產裝置(裝置)進行大、中修時,因動火工作量大,對於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質都應徹底清除,按規定進行處置並管道加盲板隔離。

    1.7 動火作業場所一律禁止吸菸;吸菸者必須到指定地點吸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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