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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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溫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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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多米的稀飯
這個錢是應該要回來的。
畢竟你父母給的那一萬元錢是送給未來兒媳婦的。你們既然沒有走到一起,那兒媳婦這個條件就沒達成,理應退還這一萬元見面錢!
如果把婚姻看作是一場交易的話。男方是買家,女方是賣家那麼
‘見面錢’是不是可以定位為 ‘誠意金’
‘彩禮錢’是不是可以定位為‘訂金’
因為賣家的原因,導致交易終止,你說該不該退回誠意金?
我身邊就有這麼一個例子。
我有一個朋友和他女朋友談了三年,雙方已見過家長,也都給過見面禮。
男方給了女方一萬零一塊現金(寓意萬里挑一的意思),和一隻金鐲子(價值大概為八千元)。
女方給了男方八千元現金。
後來因為一些事雙方分手,雙方也都愉快的退還了彼此父母給的見面禮。
退還見面錢是很正常的事,再說了這是你父母給你未來媳婦的,既然她已不再是你未來媳婦,那有什麼理由不要回這屬於你未來媳婦的見面錢?
1,如果1萬見面禮是以現金形式給出,那麼只能協商,協商過程中最好錄音,在錄音中要強調這個見面禮是有條件的,而不是完全的贈予性質。
然後拿錄音諮詢專業律師,看有無相關對應法律條款適用於追回此款。
2,如果1萬見面禮是以轉賬形式給出,同時聊天記錄沒有顯示是“紅包”等贈予意義的內容,而是顯示為“這是你要的錢”或者“這是給你的錢”或者無任何聊天/備註內容,那麼在法律上或可認定此整數轉賬為借款,可追回。
3,如果見面禮不是整1萬,而是9999、1314、520等這樣的特殊數字,法律上一般認定為特殊情感寓意的贈予,基本不可追回。
4,賺錢不易,付費謹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