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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HR楊企業人力資源

    勞動法對試用期的具體規定,相信大家都比較熟悉了。先來看下對試用期規定期限:

    今天我要說的是如果用人單位超出勞動合同期限規定的試用期,勞動者該如何維權呢?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因在實踐中,用人單位較易發生超期約定試用期的情形,用人單位面臨的不僅是行政處罰,更為嚴重的是超期約定的試用期一旦履行,用人單位除了已經向勞動者按月支付工資外,還需按照試用期滿月工資標準(一般指的就是轉正後的工資)按已經履行的超出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單從每月數額來看,這可能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的每月工資數額還要高。

    舉個例子:小劉與公司簽訂了二年的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工資為5000元,試用期滿後,工資為6000元。假如該試用期已經履行了5個月,則用人單位應當從第三個月開始每月按照6000元的標準支付小張賠償金18000元(6000元×3個月),該賠償金不包含用人單位已經支付的工資25000元(5000元×5個月)。

    這樣看來,用人單位違反試用期時限規定的,違法成本還是很高的。用人單位需引起重視,不得輕易約定超出試用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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