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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HR楊企業人力資源

    勞動法關於年休假規定,主要方面如下:

    《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進行了明確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天數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款規定的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

    按照規定,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職工的年休假一般由單位統籌安排。年休假一般不跨年度安排,但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單位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但前提是應徵得職工本人的同意。

    但是什麼情況下不能享受年休假呢?

    有以下幾種情形: (1)寒暑假:依法享受寒暑假,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2)事假: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規定不扣工資的。 (3)病假: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工作滿20年以上,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職工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內又出現以上第二或第三種情形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具體休假天數及計算應休未休計算工資的,可參考以下案例就一目瞭然:

    大家看過案例後,應該對帶薪假有了比較詳細的瞭解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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