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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曹玉59

    我的理解是否定的。業主委員會是以同一個小區(開發專案)為單位為基本條件的,具有同一個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共用一個水、電、暖等系統。同一個小區成立兩個業主委員會是不會批准的。

  • 2 # 海風116067626

    這是一個理解上產生偏差的問題。

    按住建部《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業主大會根據物業管理區域的劃分成立,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

    那麼怎麼才算是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呢?

    物業的配套設施裝置共用的,應當劃定為一個物業管理區域;但其設施裝置能夠分割、獨立使用的,可以劃定為不同的物業管理區域。

    你所說的“營業商鋪與樓上完全獨立”,這並不意味著這些商鋪獨立於該物業管理區域之外,其所處位置依然是小區紅線範圍內,配套的設施裝置也是與住宅區共用。

    那麼既然是同一個物業管理區域內,營業商鋪當然不可能單獨去組建業委會了。

  • 3 # 西安朱小軍律師

    不能單獨成立業委會,因為它不是一個獨立的物業管理區,和住宅共用同一裝置設施,所以,只能作為這個小區的業主,成立一個業委會。

  • 4 # 老周聊物業

    按照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一個物業管理區域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所以,塔樓是住宅小區、裙樓是營業商鋪的綜合體建築(建築物是整體)只能成立一個業主大會、一個業主委員會,不可能各自組成業委會!

    但是,在實際操作中,如果業主大會授權,可以再業主委員會的下面設立兩個工作組,一個工作組負責塔樓住宅部分事務,一個工作組負責裙樓商業部分事務,這個是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是可行的。

    但需求明確和強調的是:工作組只能負責和決定相應範圍內與範圍內業主相關的事務,如商業部分的工作組,只能共同決定商業的經營範圍、商戶經營公約、共同出資進行商業宣傳和推廣、成立商業運營小組等商業內部事務,也包括關於商業部分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如果超出這個範圍,如裙樓和塔樓部分共有的公共裝置設施的維修、或者需要裙樓和塔樓業主共同決定的事項,就需要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決議的。

    最後,老周提醒,如果採取下設工作組的模式,必須其他設計好相關的制度條款、釐清各自的責任範圍、許可權範圍,並在《業主大會議事規則》中進行明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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