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覆列表
  • 1 # 一紙家書

    可以。但是有一個點需要注意。

    分兩方面簡單說一下:

    監護人,可以透過遺囑指定

    談及遺囑,更多與遺產繼承相關。中國相關法律並沒有規定不能透過遺囑為自己指定監護人,只明文做了這樣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舉例來講,就是父母可以透過遺囑的方式,為自己的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子女(例如,未成年、智殘等)指定監護人。

    但是遺囑是可以附條件的。可以將“監護人”作為一項繼承的條件立入遺囑。例如:

    如下財產中屬於本人部分,全部由張三繼承。其中,張三需在本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為我履行監護職責。如果張三未履行監護職責,以上財產,改由xx全部繼承。

    注意:指定監護人,要經過對方同意

    因為遺囑是一種單方行為,只代表了遺囑人個人的意願,與遺囑中指定的監護人沒有關係。換句話說,對方完全可以不按照遺囑執行、不履行監護職責。

    一旦發生這種情況,遺囑指定監護人的意義就不大了。

    所以,這也是為什麼強調這份遺囑屬於“附條件”遺囑的原因——可以指定監護人,但是與遺產分配掛鉤(有約束、有獎勵)。想提前指定誰,要協商好,徵得對方同意之後再立入遺囑。

  • 2 # 棋盤格趣分享

    2021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民法典》對訂立遺囑形式有了新的規定,新增了列印遺囑和錄影遺囑兩種形式。《民法典》第1134條至第1139條共規定了六種訂立遺囑的形式,分別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錄音錄影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

    1.自書遺囑

    自書遺囑是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製作的遺囑。《民法典》第1134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遺囑人對其死後的個人合法財產可以自行書寫遺囑,只要該遺囑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且有遺囑人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無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處理。

    2.代書遺囑

    代書遺囑,又稱為代筆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製作的遺囑。《民法典》第1135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3.列印遺囑

    列印遺囑是指運用電腦、印表機等電子裝置打印製作的遺囑。《民法典》第1136條規定:“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列印遺囑是民法典新增設的遺囑形式,因繼承法頒佈時,電腦、印表機等電子裝置還非常稀少,故國家法律並未考慮此種遺囑形式,但隨著時代的發展和變化,電腦、印表機等電子裝置在日常生活中已經普及運用和快速發展,列印檔案也遠多於手寫檔案,列印遺囑形式的增設可以說是順應時代發展潮流的。

    4.錄音錄影遺囑

    錄音錄影遺囑是指以錄音、錄影方式,錄製下來的遺囑人的口述遺囑。《民法典》第1137條規定:“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錄音遺囑形式是現行繼承法規定的遺囑形式之一,而錄影遺囑是民法典新增設的遺囑形式。民法典增設了錄影遺囑也是因為時代發展的原因,過去錄影裝置不發達,而現在手機的發展,可以說每個人手中都有一臺錄影機,可以將遺囑人的樣貌及立遺囑時的場境錄製下來,比錄音遺囑更有可信度。

    5.口頭遺囑

    口頭遺囑是指由遺囑人口頭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記載的遺囑。《民法典》第1138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相對於其他遺囑形式來說比較特殊,它只有在遺囑人處於危急情況下,比如生死關頭,才能採用這種遺囑形式。當這種危急情況過去,遺囑人還是要採取其他形式訂立遺囑的。

    6.公證遺囑

    公證遺囑是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認可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民法典》第1139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民法典施行後,公證遺囑是變化最大的一種遺囑形式。現行繼承法規定,公證遺囑的效力高於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並且這四種遺囑形式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而《民法典》第1142條第3款規定:“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由此可知,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將不再優於其他形式的遺囑,使得立遺囑人不必拘泥於公證遺囑本身的形式,也代表著民法典對於立遺囑人意思自治的肯定和尊重。

  • 3 # 一紙家書

    可以透過遺囑,為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繼承人指定監護人

    我們先舉個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的例子(僅就一方遺囑示例。正確的做法,是夫妻雙方共同指定):

    本人死亡時,若A(本人兒子,身份證號碼xx)尚未成年,我指定B(本人哥哥,身份證號碼xx)作為A的監護人。

    從法律依據上,根據《民法典》:

    第二十九條 被監護人的父母擔任監護人的,可以透過遺囑指定監護人。

    注意開篇結論的用辭。稍微解釋一下: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是不是好老公都是別人家的?自己老公不體貼、不理解,什麼事都不管,有沒有同款老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