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譜法立繼,孤子不立,長子不立,必取兄弟之仲子繼之,即遠宗亦挨次取繼,重本支也。
2)譜法為人承繼者,於本生父母名下或兄弟幾人,猶挨派書名,但於本名下詳註為與某伯叔承嗣,使不忘所生也。
3)譜法取侄承嗣,於本名下則直書生子某人,不言其取某子為嗣,冀其若己出焉,廣慈孝也。
4)譜法異姓之子不書,隨母冒姓者不書,若出繼異姓,與隨母嫁者,猶書,冀其歸宗也。
5)譜法於為僧為道者亦書,冀其反正也。
6)譜法於為人賤下與流入匪類者,刪而不錄,恐其辱先也。
7)譜法錄配娶,所以重嫡體,妻必錄,妾止錄其有子女及守節者。妻之始娶書曰“配”,再娶者書曰“繼”,妾則直書側室某氏,以別之。娶同姓者不書,惡無禮也。
8)譜系凡妻生前被出,與死後改適者,不書。惡義絕也。
9)譜圖塋墓非徒志先人所歸藏,亦欲子孫不忘拜掃,且防他人久而侵佔之弊,杜後患也。
10譜記像贊,欲後世子孫知衣冠之盛,丰采之懿,忠孝之美,陰隲之積,以效法之,勵後人也。
11)族中以長門長子長孫為宗子,家廟祭奠,使主祀焉。崇大宗也。
12)族中擇一輩尊年高者,立為族長;選族中人品端方者二人,立為族正。族人有不循禮法者,族正輔族長廟中處分之,肅家法也。
13)族中祭田,擇一家道殷實人品端方者,管理收租以備蒸嘗,延血食也。
1)譜法立繼,孤子不立,長子不立,必取兄弟之仲子繼之,即遠宗亦挨次取繼,重本支也。
2)譜法為人承繼者,於本生父母名下或兄弟幾人,猶挨派書名,但於本名下詳註為與某伯叔承嗣,使不忘所生也。
3)譜法取侄承嗣,於本名下則直書生子某人,不言其取某子為嗣,冀其若己出焉,廣慈孝也。
4)譜法異姓之子不書,隨母冒姓者不書,若出繼異姓,與隨母嫁者,猶書,冀其歸宗也。
5)譜法於為僧為道者亦書,冀其反正也。
6)譜法於為人賤下與流入匪類者,刪而不錄,恐其辱先也。
7)譜法錄配娶,所以重嫡體,妻必錄,妾止錄其有子女及守節者。妻之始娶書曰“配”,再娶者書曰“繼”,妾則直書側室某氏,以別之。娶同姓者不書,惡無禮也。
8)譜系凡妻生前被出,與死後改適者,不書。惡義絕也。
9)譜圖塋墓非徒志先人所歸藏,亦欲子孫不忘拜掃,且防他人久而侵佔之弊,杜後患也。
10譜記像贊,欲後世子孫知衣冠之盛,丰采之懿,忠孝之美,陰隲之積,以效法之,勵後人也。
11)族中以長門長子長孫為宗子,家廟祭奠,使主祀焉。崇大宗也。
12)族中擇一輩尊年高者,立為族長;選族中人品端方者二人,立為族正。族人有不循禮法者,族正輔族長廟中處分之,肅家法也。
13)族中祭田,擇一家道殷實人品端方者,管理收租以備蒸嘗,延血食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