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即可報考,學歷要求很低。辦理流程如下: (1)受理(2)審批(3)上報、辦證申報材料(1)學歷證明 (2)申請書 (3)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證明 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應當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具備律師資格、公證員資格或者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人員,也可以申請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經考試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一)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專業以上的學歷; (三)品行良好; (四)身體健康。 第七條 全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由司法部統一組織,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由司法部確定;考試合格人員,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確認。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三)、(四)項條件,能夠專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按考核程式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的;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業務,司法行政業務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滿五年的。 第九條 對申請考核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的,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考核提出意見,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第十條 經考試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員,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報請司法部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考試或者申請考核:
具有高中以上學歷即可報考,學歷要求很低。辦理流程如下: (1)受理(2)審批(3)上報、辦證申報材料(1)學歷證明 (2)申請書 (3)基層法律服務所實習證明 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應當具備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具備律師資格、公證員資格或者企業法律顧問資格的人員,也可以申請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 第六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經考試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一)擁護憲法,遵守法律,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專業以上的學歷; (三)品行良好; (四)身體健康。 第七條 全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由司法部統一組織,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承辦。 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考試合格標準,由司法部確定;考試合格人員,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確認。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六條(一)、(三)、(四)項條件,能夠專職從事基層法律服務工作的下列人員,可以申請按考核程式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 (一)具有高等院校法學本科以上學歷的;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從事審判、檢察業務,司法行政業務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已滿五年的。 第九條 對申請考核取得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的,由地級司法行政機關考核提出意見,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審批。 第十條 經考試或者考核合格的人員,由省級司法行政機關報請司法部頒發《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報名考試或者申請考核:
(一)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第十二條 參加考試或者考核的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考試成績或者考核結果無效,已經作出的授予執業資格決定應予撤銷,頒發的執業資格證書予以收回,並在二年內不允許參加考試或者考核: (一)提供虛假、偽造的證明檔案或者以其他欺詐手段騙取參加考試或者考核的; (二)考試作弊或者由他人冒名頂替參加考試的; (三)其他嚴重違反考試、考核紀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