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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楞伽山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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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古今歷史風雲人物
刑罰從古到今,都是沿著由重到輕、由野蠻到文明,由低階文明到高階文明這一道路不斷向前發展的,因而這是一條世界刑罰發展的基本規律。
中國歷史自秦漢至隋唐,歷朝刑罰制度發展趨勢一直為由繁雜殘酷向簡明輕緩。期間有漢文帝廢肉刑的改革,以及三國兩晉南北朝的刑制改革及隋文帝法定五刑,至唐時法制達到巔峰。
然而到了宋朝,其刑罰較前朝又趨殘酷、繁雜,並且復活了肉刑,死刑的執行方式也有增加。宋朝創設了一些新的刑罰制度,比如:
1、刺配刑。“刺配”是一種嚴重的流刑罪犯兼施刺面和決杖的刑罰。它是宋朝繼承五代的刺面刑。而自創的一種刑罰制度,即在對犯人執行刑罰時,用刑杖杖其背脊,後又對其人臉部進行刺面,是對犯一人之身所施兼三刑的刑罰。
宋朝設立“刺配”刑,它的本意是改變在推行折杖法之後,死刑與配役刑刑差太大的弊病,它是具有宋朝特色的一種刑罰制度,但是隨著後來刺配之刑的濫用,造成“面目一壞、強民適長威力,有過無由自新”的後果,頗引起朝臣的異議,使它成為宋朝司法法律制度腐敗的一個重要標誌。
2、凌遲刑。凌遲最早出現於南北朝,也就是剮刑,把囚犯的肉一塊塊地慢慢割去,讓人在極端慘痛中慢慢死去。《水滸傳》第二十七回的“殺嫂案”中,國家最高法院“省院”對王婆的處決便是“凌遲”,小說對此刑作了具體描述:“便把這婆子推上木驢,四道長釘,三條綁索……推出長街,兩聲破鼓響,一棒碎鑼鳴,犯由前引,混棍後催,兩把尖刀舉,一朵紙花搖,帶去東平府市心裡吃了一剮”。
北宋雖無明文規定,但在實際中經常使用這一酷刑,到了南宋,“凌遲”正式登上國家法典,《宋史·刑法志》還作了具體的解釋:“凌遲者,先斷其四體,乃抉其吭,當時之極法也”。元、明、清因襲這種刑罰,清末才廢除。
3、折杖法。宋建隆四年頒行“折杖法”,意在籠絡人心,改變五代以來刑罰嚴苛的弊端。“折杖法”規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換成臀杖或脊杖。具體的折換辦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換成臀杖,杖後釋放;徒刑折換成脊杖,杖後釋放;流刑折換成脊杖,杖後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則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使“流罪得免遠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
折杖法對緩和社會矛盾曾起到一定作用,但對反逆、強盜等重罪不予適用,具體執行中也存有流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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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通火者
宋代的刑罰制度對近現代的法律制度的影響並不大,但宋朝存在著不少獨特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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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炫彩康哥
宋代刑罰制度對後世有何影響?
宋代有這麼幾種刑罰:折杖法、刺配、凌遲、管置等。
凌遲始於五代時的西遼。宋仁宗時使用凌遲刑,神宗後成為常刑。至南宋,在《慶元條法事類》中,正式作為法定死刑的一種。
刺配也是宋太祖時期復活的一種刑罰,是古代“黥”刑的復活,對後世刑罰制度影響極壞.
五馬分屍也叫車裂,到唐末基本上已經廢除乾淨了。
所以,刺配應該是宋代的代表性刑罰,當然,凌遲也是宋代酷刑的一種。
至於對後世有何影響,我覺得除了歷史研究價值以外,沒什麼有實質性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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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在中國歷史滾滾長河中,湧現出一批批為後世所敬仰的詞人,在他們筆下的宋朝,不僅有徵戰沙場,拒敵千里的豪邁,還有花前月下,落花流水的婉約。當然,這個朝代在歷史中,還有獨特的意義。
宋朝上承五代十國,結束戰火硝煙瀰漫的割據混亂,再一次以大一統的姿態開啟了一個嶄新的時代,讓流離失所的百姓得以休養生息,也未後來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同時,宋朝下啟元朝,為遊牧民族王朝的建立提供了絕佳的範本。雖然歷史車輪滾滾向前無法避免,但卻未後世留下眾多不可磨滅的寶貴財富。
在這裡,我們便來說一說宋朝刑罰制度對後世產生了哪些積極和消極的影響。
刑罰制度的演變
若要追溯刑罰制度的起源,自夏商周起便有了類似的刑罰制度,只是後來更迭的王朝都有自己獨有的制度,雖有所借鑑,卻未形成固定的規範,更談不上對後世的影響。
魏晉南北朝時期,魏朝借鑑蜀漢《蜀科》,制定《新律》。將原本的《九章律》中的《具律》改為《刑名》列為律首,起到了提綱挈領的作用。這種體例奠定了後世刑罰制度的基礎,一直沿用。
西晉對《新律》加以改進,更名為《晉律》,並作為量刑定責的依據,令與律並行,讓皇帝詔令具有明確的刑罰依據。與此同時,《晉律》還制定了“雜抵罪”,用官爵來抵罪名,成為後世“官當”制度的雛形。
爾後,刑罰制度逐漸演變,在隋唐時期趨於成熟,律文由繁從簡,刑罰也趨於寬緩。這跟歷史大背景密切相關,年年征戰下,民不聊生,當權者迫切希望百姓能夠休養生息,故而才將儒家思想不斷放大,用以抵消法家思想對刑罰的作用。
隋朝修《開皇律》,將北齊律的重罪十條改為“十惡”大罪--謀反、謀百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內亂。更定罪度名為“五刑”笞、杖、徒、流、死五刑。唐朝繼承發展“禮法並用”的正統法律思想,修《唐律疏議》,標誌著禮法合一程序完成。刑事適用原則有劃分公罪、私罪。確立自首答原則、類推原則;同居版相隱原則;涉外案件的處理為屬地原則;同罪異罰原則:官僚、平民、賤民。
直到宋朝,又進一步將隋唐刑罰制度進一步簡化新增,刑罰制度趨於成熟。
宋朝刑罰制度的變化
宋朝初年,仍沿用隋唐以來的五刑制度。宋太祖建隆四年,為進一步鞏固宋朝的統治,企圖改革“五代之苛”,制定了折杖法。
變化之一:折杖法
折杖法是宋朝刑制主要變化之一,其內容是:除死刑外,其他答、杖、徒、流四刑均折換成臀杖和脊杖。具體的折換辦法是:笞杖刑一律折換成臀杖,依原刑等分別杖七下至杖二十下,杖後釋放。徒刑折換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別杖十三下至二十下,杖後釋放。流刑折換成脊杖,依原刑等分別杖十七下至二十下,杖後就地配役一年。其中加役流要脊杖二十,就地配役三年。折杖法的創制是為了使“流罪得免遠徒,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減決數”。
折杖法對緩和階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對反逆、強盜等重罪不予適用,具體執行當中也有流弊,《宋史·刑法志》就曾說:“良民偶有過犯致傷肢體,為終身之辱,而盡頑之徒,雖一時創痛,而終無愧恥。”
變化之二:刺配
宋朝刑制主要變化之二,是肉刑的復活與附加刑的廣泛應用。宋初,提出了“刺配之法”,於五刑之外又增加了新的刑罰。
所謂“刺配”,始於後晉天福年間,是一種流刑併兼刺面、決杖等附加刑的刑罰。刺配刑的施行,實際上是古代黥刑的復活。宋太祖初定刺配之制,是為了彌補在推行折杖法後,死刑與配役刑之間刑差太大的弊端,作為對死刑的寬貸。太祖之後,刺配刑的適用早就打破了“死罪代命”的侷限,日趨廣泛。仁親以後,刺配的詔敕增多。刺配之刑逐漸成為常制。
宋代刺配刑規定詳盡,主要適用於雜犯死罪減贖者和強盜、竊盜及一些累犯犯罪。依所犯罪行種類和輕重,刺面的部位和刺的字或記號都有不同,因配役地區遠近,刺的深淺也不一樣。刺配是刑罰制度上的一種倒退,宋以後,元有刺配,明有刺臀、充軍等刑罰,都是直接受到宋朝刑罰制度的影響。
變化之三:凌遲
宋朝制主要變化之三,是“凌遲”刑的出現。宋朝的死刑,依律為絞斬二種,但至仁宗年間卻開始施行一種稱為“凌遲”的刑罰。
凌遲始於五代的西遼,是一種碎而割之,使刑者極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酷刑。史書中具體敘述了凌遲刑的施行:“凌遲者,其法乃寸而政之,必至體無完膚,然後為之割其勢,女則幽其閉。出其臟腑以畢其命,支分節解,菹其骨而後已”。清人沈家本考證說:“凌遲之義,本言山之由漸而高,殺人者欲其死亡徐而不速也”。凌遲刑在仁宗時開始使用,神宗熙寧以後成為常制,廣泛用於鎮壓危害國家統治的反逆大罪。至南宋,凌遲刑已與絞、斬同列於《慶元條法事類》當中,成為法定刑。凌遲刑人律,是統治者的殘忍與刑罰嚴酷的最好例證。
與隋唐相比,宋朝刑罰明顯趨於殘酷,主要表現在刑罰的廣泛適用和凌遲刑成為常用刑罰,目的便是鞏固宋朝的統治,避免重蹈前朝的覆轍。
宋朝刑罰制度對後世的影響
例證一:對元朝的影響
元朝最初沿用民族習慣法,成吉思汗時期有斬決、流放、責打等刑罰。其後逐漸向宋朝刑罰過渡,將凌遲定位法定刑罰。
但元朝雖沿用嚴酷刑罰,但具有明顯的民族特色,但公開承認蒙漢異法異刑,雖為沿用,卻具有偏差性。
元朝對宋朝刑罰進行了深入研究,因元朝蒙漢分治的原因,宋朝刑罰多適用於漢人。但由此形成的刑罰制度被保留和沿用,為後來王朝提供了參考,起到了積極作用。
例證二:對明朝的影響
明朝在宋朝刑罰制度上又進一步進行改良和適配,為了進一步配合明朝君主專權統治的需要,將凌遲、充軍、帶枷發遣及廷杖刑加以量化,更加凸顯當時社會矛盾不可調和的現狀。
《大明律》在宋朝刑罰的基礎上吸收隋唐的刑罰制度,陸續頒佈了《大誥續編》、《三編》和《大誥武臣》,共236條,記錄了梟示、凌遲、族誅及棄市以下1萬多條案例。將宋朝刑罰繼續完善,並用於統治。
由此可見,宋朝刑罰制度對後世王朝刑罰制度可當了一定的參考和指導作用。從積極層面上講,宋朝刑罰奠定了後世刑罰的基礎,上承隋唐,下其元明,在融入儒家思想減弱法家影響的目的下,將一些非人道的刑罰剔除,進步巨大。
但從消極層面講,宋朝刑罰引入凌遲並作為常規量刑,加重了底層百姓對宋朝統治者的恐懼,同時為後世做出了暴政的負面參考,並不可取。
總而言之,宋朝刑罰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對後世刑罰制度起到了一定積極作用,為後世量刑參考做出了深遠的影響。